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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10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信息类型: 应急管理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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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图文解读

广利府办函〔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新形势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决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广利府办发〔2022〕53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    


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制度》《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利州区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协调开展灾情研判、趋势分析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

(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协调解决应急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

(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救助政策、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工作;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区级涉灾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初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相关涉灾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

4.1.2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上级同意,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先报告,并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3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区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对造成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立即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上报,同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1.4 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街道)、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核定灾害损失。

4.1.5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

4.1.6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统计调查办法。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可能的,区政府或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应急管理局要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气象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3.5万人以上。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响应后,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区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消防救援大队、区内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协助受灾乡镇(街道)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区人武部、武警广元支队利州中队等驻区部队根据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②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内专业救援队伍迅速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区人武部、武警广元支队利州中队等驻区部队根据需要,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④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二、三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等工作。

⑤区交通运输局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⑥区财政局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⑦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调拨指令,必要时向上级请求救灾物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⑧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调运;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⑨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⑩利州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区财政局指导做好保险理赔等金融支持服务。

(3)基础设施恢复

①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

②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协调国网广元市区供电中心做好受灾乡镇(街道)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组织协调在区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③区水利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修复以及乡镇、村组应急供水等工作。

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结构安全性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⑤区自然资源分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保障;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

(4)灾情信息管理

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区教育、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国资监管、气象、林业等涉灾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④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四川省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制度》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恢复重建的统一部署,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

②区经济合作中心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援助工作。

③团区委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④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7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7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8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决定,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响应后,区政府常务负责同志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区政府常务负责同志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②区政府常务负责同志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③区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④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内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协助受灾乡镇(街道)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⑤区人武部、武警广元支队利州中队等驻区部队根据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②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内专业救援队伍迅速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③区人武部、武警广元支队利州中队等驻区部队根据需要,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④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二、三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等工作。

⑤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及时调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⑥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受灾乡镇(街道)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救灾物资支援。

⑦区财政局指导做好保险理赔等金融支持服务。

(3)基础设施恢复

①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②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协调国网广元市区供电中心做好受灾乡镇(街道)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组织协调在区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③区水利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修复以及乡镇、村组应急供水等工作。

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结构安全性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⑤区自然资源分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保障;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

(4)灾情信息管理

①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区级相关涉灾部门(行业)负责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④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情核定会商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

②区经济合作中心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援助工作。

③团区委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④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5人以上、7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千人以上、7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1万人以上2.8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受灾乡镇(街道)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

(5)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财政局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等金融支持服务。

(7)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内专业救援队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和会商核定工作。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3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4万人以上2.1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启动四级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视情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受灾乡镇(街道)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

(5)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内专业救援队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和海拔1200米以上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灾情态势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区启动自然灾害三级以上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受灾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统计摸排的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区人民政府统筹研究制订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后,提出资金补助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经区政府领导审批后下达。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7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3.2 每年9月开始,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9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6.3.3 每年10月底前,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核定上报的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台账,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帮助解决救灾资金申请。待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到位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按照《广元市利州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单位)根据乡镇(街道)申请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原则,由作出响应的人民政府保障有关应急经费。按照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应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 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4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或灾害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划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中风险及以上地区应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所需物资,并留有一定冗余;中风险以下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可视情调减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所需物资或按较低响应等级储备。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合理配置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模式,在以多种模式结合的储备中,原则上政府实物储备规模不低于所需物资的50。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管理制度。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实现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化联网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装备。区委、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委、区政府要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测绘、电力、通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救灾救助协调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级党委政府、村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测绘等行业部门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技研究,加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适合利州区情的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演练,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4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5年3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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