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广利府规〔2025〕2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工作,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3〕6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救助对象主要指在遭遇重大疾病或者重大事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在实施社会救助以后仍然特别困难,需要实施应急救助的群众。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一条 应急救助资金筹集由区财政保障,区财政局具体负责。
第二条 应急救助资金在首次设立时,区财政安排资金300万元(该资金应保持合理规模,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资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区财政应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四条 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救助对象及资金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医疗类、急难型和其它情形。
(一)医疗类救助对象是指具有利州区户籍的,因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然无力承担的家庭或个人。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利州辖区内常住的,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或其它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致残,基本生活特别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难以覆盖,且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全年累计发生或特殊病症连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后,扣去2万元起付线,再对其剩余个人自付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困难状况,年度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其他情形的救助对象。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当地当期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倍的救助。
第七条 救助程序
(一)群众自主申报。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主动向村(社区)提出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受理。村(社区)在收到群众的应急救助资金申请之后,指导其如实填写《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资金申报审批表》。
(三)整理上报。村(社区)在受理困难群众申请后,应一次性告知其提供的附件(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医疗费用结算单、突发事件相关认定结论复印件等佐证资料,以及当事人签字同意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和诚信承诺书等),待审批表与附件收集整理后,由村(社区)上报乡镇(街道)。
(四)乡镇(街道)核实。乡镇(街道)自收到申报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经核实确认属实,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区民政局。
(五)部门复核。区民政局接到乡镇(街道)提交的救助人员全部资料后,将救助名单反馈至公安(车管)、人社、医保、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信息复核(附件2);各区级相关部门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区民政局。
(六)核定。区民政局收到有关部门反馈的复核信息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核定资金额度并组织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有关乡镇(街道),并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七)送审。超标准救助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
监督与处罚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定期对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区民政局每年向区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应急救助资金的申请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对骗取应急救助资金的,应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资金申报审批表
2.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信息复核确认表
3.广元市利州区特殊困难群众应急救助资金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