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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6-11 14:48 字体: [ ]

广利市监罚送告〔2024〕1号


广元市广城洗涤有限公司等195户企业(名单附后):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市监处字〔2024〕5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程子扬、王靖 0839-3365873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利市监处字〔2024〕51号)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利市监处字2024〕51

广元市广城洗涤有限公司195户企业(名单附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规定,我局对广元市广城洗涤有限公司等195家公司(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或由相关单位、个人出具证明,在税务机关调取纳税情况,收集公司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规定,2024年4月18日,我局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官网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广利市监处告字〔2024〕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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