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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 2023-08-31   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类型: 稳岗就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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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建设青年发展友好型县域,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青年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上述群体5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3.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上述群体3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4.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5.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6.参保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支持自主创业和拓宽就业渠道

7.对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其中,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9.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具有较大创新价值和发展潜力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10.落实好促进重点群体创业有关税收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青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1.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2.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或优秀)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可享受笔试总成绩加2分、最高不超过6分的政策性加分。

三、提升就业技能水平

13.实施2023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全年募集不少于450个就业见习岗位。开展“逐梦扬帆计划”四川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全年募集不少于300个实习岗位。

14.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按规定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见习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5.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50人、留用率超过3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16.组织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7.参加失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 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开展困难群体帮扶

18.对学籍在省内高校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特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9.对领办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的毕业年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按照提高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0.聚焦困难高校毕业生,“一人一策”制定帮扶计划,对离校未就业的,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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