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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9-01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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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37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南河街道接官亭社区、万缘街道万缘社区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3批次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共需征收南河街道接官亭社区、万缘街道万缘社区集体土地192.93亩(其中0.88亩土地已被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征收),本次共征收集体土地192.05亩。具体情况如下:

征收南河街道接官亭社区三、四、五组集体土地108.987亩,其中农用地99.93亩、建设用地9.057亩;征收万缘街道万缘社区二、四、五、七组集体土地83.06亩,其中农用地83.06亩、建设用地0亩。

(二)征地范围

详见2023年8月广元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出具的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二、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讯、邮政等基础设施需要用地的。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万缘街道办事处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南河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九)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

(十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门和南河、万缘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南河街道接官亭社区三组合计135.6012万元。其中,

地:60.24亩×6万元/亩×35%=126.504万元;

建设用地:8.664亩×6万元/亩×0.5×35%=9.0972万元。

2.南河街道接官亭社区四组合计17.6967万元。其中,

地:8.427亩×6万元/亩×35%=17.6967万元。

3.南河街道接官亭社区五组合计85.0846万元。其中,

地:40.32亩×6万元/亩×35%=84.672万元;

建设用地:0.393亩×6万元/亩×0.5×35%=0.4126万元。

4.万缘街道万缘社区二组合计14.7126万元。其中,

地:7.006亩×6万元/亩×35%=14.7126万元。

5.万缘街道万缘社区四组合计72.0741万元。其中,

地:34.321亩×6万元/亩×35%=72.0741万元。

6.万缘街道万缘社区五组合计65.8749万元。其中,

地:31.369亩×6万元/亩×35%=65.8749万元。

7.万缘街道万缘社区七组合计31.5084万元。其中,

地:15.004亩×6万元/亩×35%=31.5084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发放、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南河街道接官亭社区三组合计251.8308万元。其中,

地:60.24亩×6万元/亩×65%=234.936万元;

建设用地:8.664亩×6万元/亩×0.5×65%=16.8948万元。

2.南河街道接官亭社区四组合计32.8653万元。其中,

地:8.427亩×6万元/亩×65%=32.8653万元。

3.南河街道接官亭社区五组合计158.0143万元。其中,

地:40.32亩×6万元/亩×65%=157.248万元;

建设用地:0.393亩×6万元/亩×0.5×65%=0.7663万元。

4.万缘街道万缘社区二组合计27.3234万元。其中,

地:7.006亩×6万元/亩×65%=27.3234万元。

5.万缘街道万缘社区四组合计133.8519万元。其中,

地:34.321亩×6万元/亩×65%=133.8519万元。

6.万缘街道万缘社区五组合计122.3391万元。其中,

地:31.369亩×6万元/亩×65%=122.3391万元。

7.万缘街道万缘社区七组合计58.5156万元。其中,

地:15.004亩×6万元/亩×65%=58.5156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南河街道接官亭社区三组

耕地:4.05亩×0.224万元/亩=0.9072万元。

2.南河街道接官亭社区五组

耕地:16.963亩×0.224万元/亩=3.7997万元。

3.万缘街道万缘社区二组

耕地:7.006亩×0.224万元/亩=1.5693万元。

4.万缘街道万缘社区四组

耕地:0.784亩×0.224万元/亩=0.1756万元。

5.万缘街道万缘社区五组

耕地:6.636亩×0.224万元/亩=1.4864万元。

6.万缘街道万缘社区七组

耕地:14.598亩×0.224万元/亩=3.2699万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

六、征收安置

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数量,按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的人数标准予以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提出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并报南河、万缘街道办事处,由办事处组织村、农业部门、公安部门(派出所)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将报送资料审核后,送至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征收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的选定。评估、测绘机构等中介服务,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公开报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

(三)房屋及构建筑物拆除及清表。房屋及构建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选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特别说明。在本项目征收土地批复取得前,若我市出台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和标准如对被征收人更为有利的,该项目征收补偿和安置按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王亮,18113724998;牟文,1598406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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