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广利委发〔2021〕10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利州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6日
广元市利州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水平,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适用范围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等。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党政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主动的将绩效管理理念、管理方法贯穿于财政资金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支出效率,避免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浪费。
(二)绩效导向、目标控制原则。坚持规范性、科学性和绩效性并重,事前要编制绩效目标,事中要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要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产出、效果和持续影响力。
(三)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信息公开机制、预算挂钩机制和绩效问责机制等,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结果、整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各方监督。
(四)逐步推进、务求实效原则。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着重抓好重大发展、民生类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推进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门具体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机制、规划及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等。
(二)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建设、共性指标库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三)研究和发布预算绩效管理共性化指标,收集、汇总、审定预算单位研究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个性化指标。
(四)组织、指导、监督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检查等。
(五)对重大发展类、民生类项目组织开展绩效重点评价,以及对预算单位自评项目组织开展再评价,并做好结果应用工作。
(六)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预算绩效目标、指标、报告等。
(七)根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提出绩效改进建议,并抓好结果应用工作。
(八)其它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一)组织本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本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计划等。
(三)汇总、审核本系统及督促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编制工作。
(四)研究制定本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共性指标,指导和帮助所属单位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个性化指标。
(五)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
(六)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组织科学评价,并抓好结果应用工作。评价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七)其它应由主管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具体职责:
(一)按规定编报本单位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在申请资金时填报《跟踪监控表》。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
(三)配合财政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抓好结果应用,公开评价信息。
(四)其它应由预算单位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由预算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计划期内,通过一定财政资金的投入所要达到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为依据设定目标。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和结果应用要与预算管理流程紧密融合,保持一致。
第十条 绩效目标包括: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基本支出绩效目标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三)绩效目标由绩效指标构成,一般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从指标构成上可以分为:投入指标、管理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和机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及目标、上级或相关部门考核标准及要求、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计划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历史数据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结合预算编制“二上二下”流程同时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审核过程中,如确有必要或专业性较强时,财政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和论证。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当预算相关因素发生变动时,应同步调整或修正预算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及流程重新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四章 预算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应依据经批复的预算及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项目实施进程等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十五条 在绩效跟踪过程中,对实际绩效严重低于预算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拨付预算资金,直至预算单位采取有效纠偏措施为止。对经采取矫正措施仍严重低于预期绩效的,或经评审论证预期绩效偏低甚至无效的项目,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调整预算项目资金或取消该预算项目继续实施。
第五章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经批准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相应权重,运用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通过对预算项目绩效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以及满意度测评、专家评审论证等,获得预算绩效目标最终结果的过程,包括基本支出评价、项目支出评价以及部门(单位)整体支出评价。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对开展绩效重点评价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绩效材料,积极配合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预算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要求,结合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及时开展部门整体或项目的预算绩效自评,并在每年决算批复后将上一年度预算绩效评价得分依据和结果及自评(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对跨年度项目,可以实施当年度阶段性评价并撰写当年自评(评价)报告,待项目完成后再实施项目总体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自评(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或者整体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明确列示:单位概述、单位整体支出管理及使用情况、单位管理情况、单位整体或基本绩效评价结果、绩效偏离情况、绩效评价结论、整改措施及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明确列示: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绩效偏离情况、绩效评价结论、整改措施及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预算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标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可在财政评审中心抽取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相关绩效管理工作,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应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体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完成绩效评价时,均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要对绩效自评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等负责。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结果可以组织再评价或提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包括:
(一)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整改。预算单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财政部门反馈意见加大整改力度,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查。
(二)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对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向区人大、区政府报告制度。
(三)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编制相挂钩。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积极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资金时可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或达不到绩效目标、评价结果较差或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调减或取消该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财政部门会同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低效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六章 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涉密信息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内容与预决算同步公开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评判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同步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及整改落实情况在政府规定的网站予以公开。同时对财政纳入重点绩效评价的信息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也应进行公开。
第七章 绩效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评。预算年度终了,各预算单位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次年决算批复后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考核。财政部门组织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数据信息、说明材料、自评打分依据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数据及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综合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通报。财政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按程序兑现奖罚及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