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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24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类型: 政策文件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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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图解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广利食安委〔2021〕8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利州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11124日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2区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区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5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

3.1事件风险监测

3.2事件风险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信息发布

3.2.3预警行动

3.2.4预警解除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4.2报告内容

4.3先期评估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措施

5.2.1医学救援

5.2.2现场处置

5.2.3流行病学调查

5.2.4应急检验检测

5.2.5事件调查

5.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2.7维护社会稳定

5.2.8涉国(境)外事件处置

5.3区级应对工作

5.3.1部门工作应对

5.3.2区人民政府工作组应对

5.3.3区指挥部应对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责任追究

6.3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信息保障

7.3医疗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物资保障

7.6经费保障

7.7应急物资运输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7.9宣教培训

7.10应急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名词术语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主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元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广元市利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利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1.4事件分级

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未达到一般(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I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③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②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④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⑤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在广元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在利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①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

③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控制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突出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果断处置。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构建“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及时做好风险监测、研判、评估和预警等工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要求,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委”)负责组织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办”)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Ⅳ级事件标准需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区食品安全办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利州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2.2区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办)局长(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指导八个工作组。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区级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社会组织等。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区食品安全委临时指定,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做好善后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协调、会商、督查和信息发布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检测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区级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统筹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级相关部门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区食品安全办。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市食品安全办及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外宣中心)。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区内网站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事件和网络违法销售食品案件,依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做好违法违规网站的处理工作。

3)区委统战部(区民宗事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4)区目标绩效事务中心。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5)区公务和外事服务中心。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配合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规划衔接工作。

7)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急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8)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9)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10)区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社会福利机构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1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12)区司法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工作。

13)区财政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14)利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

1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建筑业企业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1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1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18)区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

1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处置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并定期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20)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旅游、体育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2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22)区林业局。负责对食用林产品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和陆生野生动植物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

23)利州融媒体中心。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工作。

24)食品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技术支持、企业联络工作。

2.4区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指导组八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有关乡镇(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充实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区级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区委统战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统战部、区教育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机关查处。

3)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单位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召回、下架、封存,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指导事发单位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最终的事件调查的定性结论;负责协调各有关医疗机构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对患者进行治疗;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5)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利州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对涉事单位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排查食品安全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涉事单位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事件后果,为执法部门采取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6)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外宣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商务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借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外宣中心、区融媒体中心)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负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指导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负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响应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5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事件较小且危害程度较轻的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参照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对工作。

3监测预警

3.1事件风险监测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事件风险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3.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有效防范。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对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风险,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及时通报和共享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在初判是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包括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区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区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区食品安全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7)发生IV级或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必须2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区食品安全办必须2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III级、Ⅱ级、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区食品安全办必须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8)接到事件信息的区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和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通报。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应急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及时性。

4.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先期评估

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食品安全办依法组织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或初步评估为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区食品安全办应当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办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相关舆情发展趋势;

4)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Ⅱ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后,省指挥部立即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响应期间,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I级、Ⅱ级、I级)的预判和应急响应启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预案执行。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局应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意见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现场处置

区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告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保留证据等信息。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流行病学调查

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区级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7日内)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后,上报区指挥部。

5.2.4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2.5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

完成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办)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已开展的各类检测报告等,对涉嫌犯罪的,区公安分局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办)应当依法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办)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5.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涉国(境)外事件处置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要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区委外事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5.3区级应对工作

5.3.1部门工作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区食品安全办可以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问题产品处置(销毁)、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支持等。

5.3.2区人民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区人民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发地乡镇(街道)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7)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5.3.3区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乡镇(街道),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乡镇(街道)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可能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乡镇(街道)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6.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办)报告,必要时抄送区级有关部门。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配备应急装备设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信息保障

区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新闻媒介、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技术保障

区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建设,掌握相关技术,配备必要的设备。

7.5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保障工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7.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急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7.7应急物资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强化协同沟通,保障重点应急物资高效、安全抵达。

7.8社会力量保障

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社会力量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征用、调集、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调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9宣教培训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技能;负责对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10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每3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区食品安全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级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11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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