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广利集征〔2017〕10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拟征收利州区回龙河街道办事处群心村三组、开发区下西街道办事处活力村一、二、三、四、五、六组和建设村一组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利州西路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2011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5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2006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6〕4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2006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6〕503号)、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发〔2010〕7号、广府发〔2011〕54号、广府发〔2012〕115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征地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征地范围:涉及利州区回龙河街道办事处群心村三组、开发区下西街道办事处活力村一、二、三、四、五、六组和建设村一组部分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被征收土地的界址、面积和地类因由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按照规程依法实地勘测,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都由回龙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西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利州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与被征地村、社干部及产权人共同现场调查登记确认。
三、土地用途:利州西路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2240元/亩。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按川办函〔2008〕73号文件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耕地年产值的60%计算,小春按耕地年产值的40%计算。
五、被征地人员安置:根据被征地社区小组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及应安置人数,按现行政策进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并依法按程序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事宜。
六、被拆迁房屋安置以货币补偿安置为主的方式进行。
七、自本公告之日起,凡被征地社区小组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林木和地上构(建)筑物以及新迁入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