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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19   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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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1919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政府促进返乡下乡创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利州区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返乡下乡创业工作,落实主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所需资金,完善激励问责机制。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返乡下乡创业环境,不断开创返乡下乡创业工作新局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17

 

 

 

 

 

 

 

 

 

 

 

 

 

 

广元市利州区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川办发〔20188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发〔20192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下乡创业者”)返乡下乡创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产业引导创业

(一)发展现代农业。坚持特色化、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农业发展思路,采取“1+5”产业发展模式,集中连片发展绿色果蔬、生态养殖等特色农业产业,构建“一片、两带、两核、三区、三组团”的现代农业产业空间布局,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一带一景”的产业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区商务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林业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旅游产业。深入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整合旅游资源,深挖文化内涵,大力培育特色民宿、森林人家、主题酒店、农事体验等特色旅游产业业态,开发红色文化游、乡村休闲体验游、生态康养度假游、河湖水上娱乐游四大旅游产品。支持鼓励返乡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和专合组织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不断增强就业创业吸附力。(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林业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发展商贸物流。以广元机场、铁路枢纽综合物流基地、凤凰小镇等为载体,围绕突出小城镇商贸特色、提升区域流通产业服务功能,培育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定位准确、功能完善的商贸小镇;将农村市场流通体系纳入城镇化规划,培育一批集零售、餐饮、文化、生活、配送等于一体的多功能乡镇商贸中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强化平台服务功能,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切实开展“万企出国门”“川货全国行”“惠民购物全川行”等活动,引导企业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高企业走出国门的积极性,主动融入国际市场;促进更多自主创业和就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林业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发展新业态。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新建区级平台企业租用网络数据专线给予年租金2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线上当年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电商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0.8万元、1万元、1.5万元。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建设用地、融资信贷、运营等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配套政策支持创业

(五)简政降费。优化各类创业登记方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全程电子化登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等改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失地农民、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

(六)孵化服务补贴。对创办创业孵化园,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认定为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每个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每年5万元奖补资助;认定为区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每个园区每年3万元的奖补资助,同一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不同时享受。对入驻园区(孵化基地)的自主创业人员,为其提供前3年的场地租金扶持,其补贴标准分别为当年度实际租金价格的100%80%50%。对提供免费孵化服务并给予场地租金、水电费用等优惠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入驻返乡下乡创业项目1000/个的补助,孵化成功项目再给予2000/个的奖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七)落实涉农补贴。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和农业补贴政策。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可按规定优先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补资金。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给予一定补贴。根据《利州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年度内单个购机户原则上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原则上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原则上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清洗、挑选、烘干、保鲜、包装、贴牌、储藏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引进现代农业加工设备、工艺流程的,在农产品加工、农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给予扶持。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5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奖补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按每亩土地(耕地)流转费的60%,第二年按每亩土地(耕地)流转费的50%,第三年按每亩土地(耕地)流转费的30%给予补贴。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含30亩)至60亩,每亩补贴30元;60亩(含60亩)至100亩,每亩补贴60元;100亩(含100亩)至500亩,每亩补贴80元;500亩(含500亩以上),每亩补贴100元。采取信贷担保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发展粮食、特色农产品适度规模经营。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利州自然资源局)

(八)用地和住房补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拓宽返乡下乡创业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范围,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按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用地需求。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责任单位:利州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林业局)

(九)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奖补。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1000/人一次性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三、创建示范带动创业

(十)创建示范。大力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龙潭返乡创业园区和就业创业示范乡镇、示范村为载体,争创全省“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区”。全区创建3个市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乡镇,主要扶持发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康养旅游业、商贸和电商服务业,给予示范乡镇20万元资金奖励。建设市级示范园(孵化园)5个,大力培育创业模式新、发展前景好、示范引领强的企业、专合组织、产业大户,吸附和带动更多城乡劳动者就近就地就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按照“六有四覆盖”和市上“十五条”标准创建“就业扶贫示范村”9个,按照市上“七条”标准建设“返乡创业示范村” 2个,给予示范村3万元资金奖励。开展省、市、区级创业明星、创业实体评选表彰活动。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推荐为村干部及劳模候选人。(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

四、金融服务助力创业

(十一)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机制。积极开展信用乡镇、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乡镇、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企业,经信用乡镇、信用园区推荐并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后,视每户情况可以降低反担保门槛甚至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十二)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根据每户规模和经营情况,最高可在15万元内(含)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含展期到期),2年期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贷款条件的,根据创业规模和经营情况,可在每户最高15万元内(含)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但同一合伙创业体或共同创业体的创业担保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含展期到期),2年期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创业规模和经营情况,可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

(十三)壮大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将返乡创业分险基金并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落实省财政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奖补政策,奖补资金全额用于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区政府出资200万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强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为创业者提供投资等服务。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可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联、区金融服务中心、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东融资担保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元市分行利州区支行)

(十四)拓宽贷款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利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和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业务进行融资。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开发“政银保”专项农贷险产品,加强渠道风险管理,切实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支农融资业务试点保险机构应大力推进“政融保”业务,为返乡下乡创业者提供融资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东融资担保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元市分行利州区支行、区金融服务中心、利州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精准扶贫促进创业

(十五)加大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明显的贫困劳动力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乡村旅游、家庭农场、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吸纳5人以上且被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再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吸纳10人以上且被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的,一次性给予 5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六、培养人才支撑创业

(十六)吸引在外人员回乡创业。整合部门政策优势,通过“招、引、带、聚”等方式,以乡情乡愁吸引有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各类在外人员返乡创业,在顺应家乡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等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带动就业创业,促进城乡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十七)扶持大学生创业。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十八)创业提升培训。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根据返乡下乡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依托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管理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网络创业培训每人1300元、“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每人1200元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十九)培育创业人才。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经费补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在中高等农业职业学校接受教育,推广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注重职业素养、实用技术等培养,培育适应返乡下乡创业需求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积极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从科技项目补助资金中给予10万元平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对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和人才在科技项目申报实施给予适当倾斜。将返乡下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从引智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农业农村局)

七、优化环境服务创业

(二十)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和“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流程,切实破解“办照容易办事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不断简化就业创业办事程序,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农业农村局)

(二十一)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引才回乡工程,以乡情乡愁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回乡服务。支持在返乡下乡创业集中地区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开展返乡下乡创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为返乡下乡创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考核方式聘用为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招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对为返乡下乡创业长期提供服务的专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到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挂职兼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新创业,允许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二十二)强化创业服务。整合驻外农民工工作站、招商分局力量,开展返乡下乡创业项目推介、对接、回引等活动,保障必备的工作经费。依托区、乡(镇)、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返乡下乡创业服务平台,实施返乡下乡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全方位开展返乡下乡创业服务。组建由行业部门和成功企业家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每年开展返乡下乡创业指导服务不少于6次,每人每次服务费用不超过300元。费用从区本级配套资金中列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市外知名创业指导专家每年举办创业大讲堂不少于2次。筛选、论证一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对纳入市级和区级返乡下乡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项目拥有者5000元、1000元的补助。开展创业大赛、创意大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市场分析、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创业失败的创业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建立各类协会等就业创业社会组织。对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专业服务的就业创业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服务成本补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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