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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7   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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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18〕102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广府办发〔2017〕1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十一届二次全会、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区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创新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重点,以拓宽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能力为手段,着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2020年,在全区基本建成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农户占农户总数60%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45%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5%以上;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30%以上。在已建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超市中,将农业、商务、供销、电信、金融等服务进行融合。到2020年,全区培育专业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00家以上。

二、壮大和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突出发展家庭农场。鼓励和支持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工商登记。开展各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家庭农场信息管理系统,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示范场,引领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区家庭农场数量达到650家以上,其中达到市级以上标准的示范家庭农场80家以上,省级以上标准30家以上。

(二)提升壮大农民合作社。大力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统一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拓展服务功能。支持在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二、三产业环节兴办农民合作社。积极引导同区域、同行业、同类型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在劳动、技术、产品、资本、品牌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或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继续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推动合作社规范发展。建设一大批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运行机制完善、利益分配合理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健全示范合作社联合评定机制,完善示范合作社名录。到2020年提升壮大农民合作社300家以上,达到到市级以上标准的示范农民合作社80家以上,省级以上标准的30家以上。

(三)引导发展专业大户。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经纪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采取流转土地、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扩大种养规模,发展规模种养大户。

(四)做优做强农业企业。积极支持现有龙头企业上档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积极引进有实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利州区优势农产品深度开发、参与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名牌、市知名品牌等品牌创建工作,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领军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控股等方式联合各类中小型农业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发展联盟。支持农业企业购置更新农产品初(深)加工设备,进一步延伸农业产业链。

(五)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超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农业、商务、供销、电信、金融等服务终端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超市,完善提升生产、生活、信息、技术、信用等五大类服务功能,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牵头实施并承接农业社会化服务超市建设项目。

(六)拓宽供销合作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大力实施基层示范社建设工程,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探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试点。以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为主导,依托绿色果蔬、生态养殖、道地中药材和木本油料四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农产品基地、品牌、物流建设,逐步形成连接城乡、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的农产品流通网络。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服务,建设优质农产品交易供销体系。做强经营服务体系,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引导社有企业加强与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推行基地共建、品牌共创、利益共享。使供销社成为农技推广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

三、拓展重点服务领域

(一)农业市场信息服务。围绕农户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建立健全完善全市农业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服务体系,加强区、乡镇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利用市场信息引导农户按市场需求调整优化种养结构、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定期发布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增强价格信息的及时性和农民的可用性。支持服务组织为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个性化市场信息定制服务,提高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农资采供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资配送中心、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服务网络,集中采购和供给农业投入品,开展进村入户推介活动,提高集中采供率,减少流通环节,节约生产成本。支持服务组织开展种子种苗、畜种及水产苗种的保存、运输等物流服务。发展兽药、农药和肥料连锁经营、区域性集中配送等供应模式,方便农民购买。支持服务组织发展青贮饲草料收贮,积极推广优质饲草料收集、精准配方和配送服务。

(三)农机作业及维修服务。大力推进农机服务领域从粮油作物向特色作物、养殖业生产配套拓展,服务环节从耕种收为主向专业化植保、秸秆处理、产地烘干等农业生产全过程延伸。鼓励服务主体利用全国“农机直通车”信息平台提高跨区作业服务效率。建立区域性农机安全应急救援中心和维修中心,以农机合作社维修间和农机企业“三包”服务网点为重点,推动专业维修网点转型升级。在适宜地区支持农机服务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集中育秧、集中烘干、农机具存放等设施。

(四)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服务组织发展储藏、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初加工服务,提高商品化处理能力。加强农产品贮藏保鲜冷链体系建设,支持常温贮藏、机械冷藏、气调贮藏等多种贮藏保鲜设施集中连片建设。支持服务组织加强贮藏保鲜技术培训,鼓励“一库多用”。选择距离产业园区、农产品交易中心、交通主干道和电力电源近的区域,支持建设集农产品储藏、烘干、清洗、分等分级、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建设粮油烘储中心、果菜茶加工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初加工“一条龙”服务。

(五)产品营销服务。进一步落实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中国地理标志“三品一标”的奖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农业品牌,建立完善农产品营销网络,减少中间环节,促进产销有效对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赴省外、国外参加农产品博览会,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快农业电商发展,着力构建县区建平台,乡村发展物流配送的农产品电商销售体系。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入驻各类电商平台,扩大品牌认知度,拓宽销售渠道。

(六)冷链物流服务。制定我区冷链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出台支持冷链物流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冷链物流,加快推进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为农业规模化生产提供可靠保障。

(七)废弃农膜及秸秆资源化利用服务。加快废弃农膜收集体系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废弃农膜收集。推广秸秆青(黄)贮、秸秆膨化、裹包微贮、压块(颗粒)等饲料化技术,培育一批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一批生物质供热供汽、颗粒燃料、食用菌等可市场化运行的经营主体,促进秸秆资源循环利用。

(八)产品质量监测服务。鼓励具有资质的服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互认,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准确、快捷的检测服务。推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供追溯服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注册、信息采集、产品赋码、扫码交易、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业务。每年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主体购置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和自检制度,推进产品检测、质量追溯信息进入国家、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管理。  

四、创新服务方式

(一)推行合作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对象采取共营共管、入股分红、技术承包、利益返还等服务模式,总结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把新的服务机制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带动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采取政策扶持、典型引领、项目推动等措施,加大支持推进力度。

(二)推行订单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服务对象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在双方自愿选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提供一对一的精细化服务。

(三)推行托管式服务。鼓励服务对象就耕、种、管、收等生产环节,烘干、储藏、保鲜等加工环节,以及动植物保护、疫病防治等服务环节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签订托管协议,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  

(四)推行对接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主动与服务对象互动对接,开展机械作业、产品营销、人才培养、农业科技等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特定需求。  

(五)推行全程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其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管理以及产品品牌、电子商务、营销网络、物流设施等优势,向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保姆式服务。

(六)引导主体与农民建立更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分工协作、互利共赢、农民受益的联结机制,把企业与农民建立更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作为评级上档、信贷支持等政府支持企业举措的先决条件。总结推广一批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农户、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农户等经营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农业、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五、落实配套扶持政策

(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实施财政支农项目。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职业农民培训等培训项目,不断培育和壮大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创建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统筹整合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发展,不断壮大示范主体的发展规模。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奖补支持。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农业供给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功能的意见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2号)精神,依法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设施农业、辅助设施、配套设施用地以及服务设施用地;符合按农用地管理规定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区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统筹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的用地需求。涉及林地占用的,按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微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金融保险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从事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主办行制度,简化贷款流程,对信誉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经营(服务)合同质押和动产抵(质)押贷款;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林权贷款改革试点。保险机构要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商业保险产品,对从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加强人才培养支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重点培训对象,大力培养产业发展领军人、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一批耕、种、防、收等各环节农机熟练操作手。坚持分类别、分层次、分行业培训,每年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管理人员专题培训。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在政策、项目安排、人才培训、服务指导等方面,大力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密切部门协作。区级农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认真做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组织实施;区级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科技、金融、保险、电力、供销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坚持示范带动。全力创建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区),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主体创建行动,扩大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补助力度,推广创新做法,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评。考评工作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高、诚实守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资金奖励;对服务质量差、服务时效不及时、弄虚作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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