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总编制148名,其中行政编制103名,工勤编制3人,事业编制12名,司法辅助人员编制30名(书记员10人、协警20人)。在职人员总数147人,其中行政人员102人,工勤3人,事业人员12人,司法辅助人员30人;退休人员42人。
二、主要职能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一切需要通过审判来解决的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来进行审判,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的职责,是通过审判活动,惩治一切犯罪分子,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三、预算情况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固定资产总额3201.91万元。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2740.23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2933.21万元减少6.58%。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2740.23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2933.21万元减少6.58%。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总数1628.0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305.36万元,日常公用支出317.2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41万元。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112.18万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26.24万元,其中:2018年无因公出国(境)计划;公务接待费4.4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82万元。
四、其他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当年无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计划。
预算绩效情况说明: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将严格加强对财政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资金支付依据和开支标准合法合规,不出现截留和挤占挪作他用现象,并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名词解释: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3.“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4.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5.结转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