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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发布时间: 2012-11-29   来源: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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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适用于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提交);

 

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章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提交);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适用于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除一人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提交);

 

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适用于除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适用于除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三、注意事项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登记附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凭工商部门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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