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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2-11-29   来源: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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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的材料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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