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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指南
发布时间: 2012-11-29   来源: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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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应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签名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四、注意事项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格式文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http://www.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设立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凭工商部门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营业执照。

 

三、联系方式

 

工商窗口咨询电话:0839——331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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