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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指南
发布时间: 2012-11-29   来源: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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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以合伙人自有房出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和全体合伙人出具的同意将该场所作为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说明;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有关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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