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应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3、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已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6、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2、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凭工商部门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营业执照。
五、联系方式
工商窗口咨询电话:0839——3311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