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一)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填写完整的帖有本人彩色照片(规格:48X33毫米,白色背景)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及与申请表上相同照片1张。
(三)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赴台旅游,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
二、受理机关
因私事前往台湾,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可直接受理本辖区常住居民往来台湾的申请。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台旅游,应先向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的组团社报名,交纳所需费用后,提交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
2、赴台探亲、控病的,须提交台湾亲属关系证明。
3、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4、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5、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代办人交验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6、前往定居的,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对批准定居的,应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发给前往台湾证件。
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四、办证程序、时限及收费标准
申请人手续齐备的,领取《申请回执单》作为领证凭据。市局办证时限为15天,县局办证时限为30天;证件工本费30元/证,一次签注20元/件,多次签注1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