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审查及流程图
发布时间:
2014-07-29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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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2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45601-A-01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审查 |
实施主体 | 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选填) | |
办理部门(选填) | 网安大队 |
办理地点(选填) | 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39—5206999 |
服务表格(选填) | |
常见问题解答 (选填) | |
监督电话(选填) | 0839—5206000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利州区人民政府或广元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利州区人民政府或广元市公安局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