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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01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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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17〕6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7

广元市利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切实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禽规模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和区内江河无污染为目标,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全区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发展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常年存栏量10头以下的生猪、200只以下的小家禽和5头以下的牛)。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发展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发展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本辖区发展区内划定畜禽养殖规划区,鼓励养殖企业在规划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在畜禽养殖发展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区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500米区域内。

2.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江河及支流500米区域内。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

5.利州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

6.各乡镇(街道)划定的禁止饲养畜禽的区域。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500-1000米区域内。

2.全区境内主要江河及支流500-1000米区域内。

3.集镇、村庄、农村新型社区外延500米区域内。

4.自然保护区试验区。

5.国家、省、区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外延500米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500米区域内,重要旅游景区(点)保护范围外延1000米区域内。

6.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及重点公路两侧500米区域内。

7.市区绕城公路外延500米区域内。

8.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外延500米区域内。

9.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畜禽养殖区域。

四、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一)强化宣传机制。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宣传面,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政府组织规划、环保、农业、水务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监管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新、扩、改建项目环保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评验收。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经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强化污染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以保护利州区流域水环境质量。

五、实施要求

(一)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区宣传、农业、环保、规划、国土、财政、食工、林业、水务、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

(二)各乡镇(街道)应在本划定区域方案基础上,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划定本行政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三 )划定时间于3月1日开始, 3月30日前结束并上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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