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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01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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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函〔2016123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水域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明确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舶安全管理

(一)公务船舶的安全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除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含渔政执法船)、体育运动船艇、乡镇自用船之外的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应当纳入海事机构进行登记。

2.凡新建、购置的公务船舶,必须经区政府批准,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实施,未报批的不得实施。

3.凡登记为公务船舶的所属或使用单位,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主动接受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根据检验结论认真做好整改和维护,确保船舶使用安全。

4.公务船舶必须按船检证书要求配需齐船员、轮机、水手以及救生、消防、通讯等设施设备,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二)自用船舶的登记与管理

自用船舶,是指航行于急流河段小于3载重吨(包括3载重吨),航行于其他水域小于2载重吨(包括2载重吨),且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船舶。

1.监管依据:《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负责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自用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监管职责:乡镇(街道)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对本辖区自用船安全管理负以下职责:

1负责自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调控自用船舶的发展;

3负责自用船的检验、年检、核发、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

4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

5负责自用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其考核及年审。

(三)渔船管理

渔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1.监管依据:《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监管机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和作业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监管职责

1国家对渔船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渔船检验。

2渔船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验业务。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渔船登记,签发《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和发放《船名牌》。

4区渔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四)渡口渡船管理

1.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2.监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域内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3.监管职责

乡镇(街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

2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3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4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5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日常签单发航工作。

区交通海事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1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落实渡口安全生产与管理制度;

2负责渡船的检验、登记和渡船船员适任证书、证件的核发;

3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渡口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

4开展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取证,按照规定作出决定或者提出调查处理报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6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渡口管理的行业标准、规范。

区安监、农业、教育等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渡口安全管理的综合指导、协调;

2区农业局依法查处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渡运行为,查处在渡运水域内的捕捞、养殖等行为;

3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学生渡运安全教育;

4区公安分局依法负责渡口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害公共安全和渡运秩序、破坏渡口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客运、货运等船舶管理

1.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例》。

2.监管机构:区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3.监管职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以及渔政管理机构各自依法履行以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宣传、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2负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4组织指导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及督促整治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港口及其设施,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采砂船舶安全管理

1.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监管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

3.监管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颁发《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依据《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督促按规定配备相应等级的适任船员、消防设施及救生设施,在主汛期督促船舶在指定的区域停泊。

水务部门:负责审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督促其在划定的区域进行安全作业,在从事作业的过程中必须按审批意见和有关规定处置采砂、采石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向航道排放。

(七)餐饮娱乐趸船

1.监管依据:《四川省餐饮娱乐囤船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监管机构: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监管职责

通航水域内设置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非通航水域内设置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监管工作。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管。

(八)体育竞技船艇(筏)

1.监管依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监管机构:区体育局

3.监管职责:在通航水域内从事体育竞技活动的,由海事机构划定活动区域,船艇(筏)由区体育局负责安全监管。在非通航水域内的,由区体育局负责安全监管。

(九)漂流艇(筏)

1.监管依据:《四川省漂流艇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监管机构:区旅游局、区海事处

3.监管职责:漂流活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区旅游局负责安全监管;区海事处负责漂流艇(筏)的年度认证。

二、水域安全管理

水域分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我区除嘉陵江、南河(廊桥至两江口)、白龙江、白龙湖、紫兰湖、青竹江白龙江支流(安全村三江口至石羊村矮子桥)外,均为非通航水域。

(一)通航水域管理

1.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监管机构与职责:区交通运输局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非通航水域管理

1.监管依据: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利府办函[2016]47号)。

2.监管机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由负责经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全面实施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协助搞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3.监管职责:非通航水域内的城市公园、城市园林、森林公园等封闭水域及船舶安全监管,由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风景名胜区和明确为景区水域及船舶安全监督,由区旅游局负责;天山森林公园内水域及船舶安全监督,由天山森林公园管理局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水库、河道、拦河堰、池塘等水域及船舶安全监管,由区水务局负责;水上竞赛项目训练和竞赛中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由区体育局负责;非通航水域内的其它水域及船舶安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

(三)水电站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的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及运行安全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其余的建设及运行安全由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水电企业负责保护范围和管理禁区内的日常安全管理。水电站和水利枢纽在蓄放水前应按规定提前告知有关部门、受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船主船员。

三、加强领导,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办要加强对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头、到船头,切实做到凡事“有人抓、有人管、管到位”。

(二)、健全考核机制,严格目标考核。要将水上安全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目标考核,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

(三)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协作机制。交通运输、水利、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林业、旅游、体育、气象、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齐心协力,齐抓共管。要同行政区域内的涉水有关企业、船舶业主、从业人员建立健全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和雨情、水情等信息共享和预报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各类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和更新接收各类预警信息的人员名单,及时采取停航封渡、靠岸避险等措施,科学、正确应对各类水上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风险管控,抓好隐患排查。要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要抓手,建立完善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水上安全风险等级数据库。以汛期安全工作为重点,部署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治,切实做到整改资金、人员、责任、措施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安全隐患整治到位。

四、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各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严把从事水上运输的各类船舶、水上游乐设施、营运线路、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等行政许可审批关,特别是客渡船、旅游船、危化品运输船舶、涉砂船舶等重点船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船舶(设施、机具)、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进行许可准入和从事水上运输等活动。

(二)强化监管,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各涉水单位、企业、业主要不断完善船舶、港口、码头、渡口等通讯、监控、防护、应急救援等各类安全设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杜绝“三违”行为。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乡镇办、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完善水上执法联动机制,强化行业管理,严打严查非法违法行为。要深化水上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格执法,严查“救生衣行动”落实不到位、签单发航等制度执行不严、船舶及码头安全监控设施管理不到位、自用船舶非法违法载人载客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要加大涉水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打到痛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作用。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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