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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2-09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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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广元市利州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行政区内村民建房,改善村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和建设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0〕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区内即7镇3乡和主城区8个街道的村民建房。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有所在地村委会常住户口的农村村民,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地和从事各种生产的村民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三条 区规划和建设局是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国土资源分局是村民建房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村民个人的建设活动,在乡镇(街道)属地管理的统一领导下,由村镇环卫服务中心实施管理,履行职责,由区规划和建设局授权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监察中队进行监管。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村民修建私有房屋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不得损坏城市(镇)市容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应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村民新建、扩建、翻建、修缮私人(住宅及非住宅)用房,必须服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城市中心规划区村民建房按禁建区、控建区、适建区进行管理。

    禁建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城市道路、管网、河堤、绿地、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文物保护区、特殊用地保护区和整宗成规模建设用地等功能性区域,纳入近5年内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

    禁建区内禁止个人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

    控建区: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区域,经过论证可以作为拆迁安置的区域。

    控建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村庄规划或片区建设性规划审批建设。

    适建区:主要集中在统筹发展区域和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与统筹发展区域之间的城乡结合部。凡适宜建设新村区域,经本人申请,村(社区)公示同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请建设、国土部门批准。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应符合经批准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八条 已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庄,按照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实施。

    第九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是村民建设活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加强建设活动的管理。同时,应做好辖区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建设的监督和整治工作,区建设、国土、林业、交通、水务等部门予以指导及配合。区政府对村民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并纳入综合目标管理。

 

第二章 村庄规划编制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分区管理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利州区行政辖区范围。

    (二)中心城区。指广元未来城市主要规划建设和广元城市统计范围:东至荣山镇,西至宝轮镇,南至南山山脊,北至工农镇—黑石坡,总面积约300平方公里左右。

    (三)主城区。指广元中心城区中的核心城市区域:东至大石场镇,西至盘龙场镇,南至南山山脊,北至工农镇—黑石坡,总面积约230平方公里,主城区内不再实行划地自建。

    第十一条  分区控制的具体要求:

    禁建区内停止审批一切农房建设活动,需进行改造的危房和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集中到控建区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控建区内的建设活动按照“四统一联一限”(统一规划、统一放线、统一风貌、统一监管,联户建设和限定建设规模)的原则控制性建设。

    适建区内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制规模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并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风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控建区、适建区内农房建设的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整体风貌,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审批由利州区政府编制方案,经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利州区政府按照已审批的内容对具体农房建设活动进行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有条件的村庄应提前做规划编制,并依据规划建设。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在当地公开展示规划设计方案,听取村民意见。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在当地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应当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编制。规划成果由乡镇(街道)主持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区规划和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设计应结合本地实际,注重保护文物、生态环境、风俗文化、突出地方特色,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筑设计应符合小康住宅标准,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适度超前。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改变的,须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村庄详细规划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层数等技术指标实施。

    第十八条 在控建区房屋密集的城乡结合部或自然村庄,政府鼓励村民按照村庄规划利用旧房占用的土地,以联合修建形式新建住房。

    第十九条  城镇区内背街小巷两侧的现有房屋一律不得占用巷道进行扩建,不得占用巷道修建水池、炉灶、台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在巷道两侧房屋的平台上搭建简易建筑物或构筑物。城市规划对现有巷道宽度有规划控制的,占有规划道路红线的房屋在新建时必须退让道路红线。自然形成的狭窄巷道,其两侧影响交通的个人房屋在维修改建时,必须向内退缩,并不得修建影响交通、消防和邻居采光通风的外挑阳台。在巷道道口的转角处,为保证交通视线,房屋应做切角或圆角。

    第二十条 划地自建的标准为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格建房条件审查,杜绝外来户、空挂户建房和建新不拆旧。

    城镇居民严禁划地自建房。对统转未统征土地上的居民,无房居住,确有资格申请建房的适用本管理办法。对原住房属危房确需改建的,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允许原址原规模改建。

    第二十一条 村民修建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必须经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无证设计、无设计图纸施工。并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二十二条 村民房屋的建筑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造型美观。规划新村的同排相连房屋修建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建筑高度,统一屋面形式,统一建筑的外装饰,使相连的建筑组合完整、协调、美观。不同村庄应有不同的建筑设计风格。

    第二十三条 村庄规划区的道路、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乡镇(街道)、村应做出具体的建设计划,逐年落实完善,并以村为单位做好村庄内的物业管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公共设施建设。

 

第四章 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民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和国土部门下达的宅基地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地调整村庄规划区的村民建房用地,统筹、合理地安排村民建房和村庄内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无房居住的;

    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4.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5.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面积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申请的宅基地面积连同保留的宅基地一并计算。凡申请新宅基地的村民,建房前必须先行拆除危旧房屋,原宅基地复耕后交由村组或本人调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城镇居民和非婚嫁娶落户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的农业人口,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已转为城镇居民,但宅基地仍属集体土地的,不得原址重建,确属危房可对原建筑物维修加固。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村民个人住房的,参照国家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村民因房屋拆迁需要进入规划的村庄新建住房的,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村委会应当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指标、宅基地面积等情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监督。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设管理过程中,乡镇村(城)镇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要做到“三到场”即:“一到场”(选址定点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到场”(施工放线到场),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放线,同时,各乡镇(街道)城监中队工作人员加强检查工作,发现超占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三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三十一条  村民建房在取得宅基地后,按照规划区的具体划分和要求进行建设活动。

 

第五章 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市主城区内的建房申报程序。

    市主城区内禁止划地自建。主城区内的控建区、适建区村民建房方式为统规统建和统规联建。严格按照“四统一联一限”(统一规划、统一放线、统一风貌、统一监管,联户建设和限定建设规模)的原则控制性建设。

    (一)统规统建的申报程序(适用于拆迁安置还房)

    1.个人向村组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2.由当地乡镇(街道)的村建服务中心(城建服务中心)对建设资格和建设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

    3.由村建服务中心(城建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需要进行建房的个人统一编制选址意见、用地规模,建设标准、修建性详细规划,上报区政府进行审核;

    4.区政府对其方案审核后送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5.项目审批后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统规联建的申报程序

    1.个人向村组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当申请户数超过3户即可进行统规联建;

    2由当地乡镇(街道)的村建服务中心(城建服务中心)对建设资格和建设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

    3.由村建服务中心(城建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需要进行建房的个人统一编制选址意见、用地规模,建设标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统规联建的方案,上报区政府进行审核;

    4.区政府对其方案审核后送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5.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由村镇环卫服务中心指导村民进行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中心城区内主城区外村民建房申报程序:

    主城区外中心城区内的控建区、适建区村民建房方式为统规联建和划地自建,鼓励进行统规联建。

    (一)统规联建的申报程序

    1.个人向村组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2由当地乡镇(街道)的村建服务中心(城建服务中心)对建设资格和建设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

    3.由村建服务中心(城建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需要进行建房的个人统一编制选址意见、用地规模,建设标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统规联建的方案,上报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4.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由村建服务中心(城建服务中心)指导村民进行实施。

    (二)划地自建的申报程序

    1.村民建房,必须本人书面申请,村(社区)公示同意,乡镇(街道)审查的基础上,报区规划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持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得占用沟渠、河道、公铁路控制区、高压电力走廊、林地建房。一经发现,无条件拆除;

    3.由各乡镇村镇环卫服务中心和国土所实施放线和建设管理,涉及公路沿线建设的,区交通局参加放线;

    4.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集体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在原址建房,如因用地面积狭小影响眦邻房屋的,或与眦邻房屋共墙、借墙不能满足建筑工程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征求相邻住户意见,签订相邻关系协议书,并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查签章;

    6.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外的村民建房为划地自建,申报程序同上款。

    第三十五条 村委会收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宅基地指标,对申请建房户的家庭人口、原住房情况、申请建房理由以及建设性质(新建、翻建、扩建)、旧宅基地处理办法、申请宅基地的面积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审查。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公示后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结合当年用地指标确定宅基地使用方案,并提出具体建设要求后方可上报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为减少村民建房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村委会可指定具体负责人代村民办理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一)由村(社区)组织,乡镇(街道)村镇环卫服务中心会同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村民申请建房的拟使用宅基地和规划选址进行现场踏勘。

    (二)村民建房需申请用地的,应如实填写《广元市利州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经村委会、乡镇(街道)逐级审查并提出具体修建意见。

    第三十七条 村民建房批准后,由村(社区)会同乡镇(街道)村(城)镇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实施规划定位放线工作。村委会负责村民修建房屋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房屋竣工后由村(社区)会同乡镇(街道)村(城)镇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对村民建房进行用地和规划验收。

    第三十九条 村民建房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交集体组织恢复耕种。

    村民个人建房在经现场定位放线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批准建房手续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 村民建房开工前,建房户应与施工单位一同到规划管理部门签订《依法建设保证书》,并严格按照批准文件施工,禁止超越批准范围修建。

    第四十一条 村民个人必须对申请建房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六章 基层组织在建设过程中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在建设、土地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协助做好建设、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做好对农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及公布工作;

    (五)及时掌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乡镇(街道)。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设、土地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三)做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管理工作、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工作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和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与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由规划建设、国土部门颁发。规划建设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越权审批或违法审批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村民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违法建房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村民个人建房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设计图纸建设,严禁扩大建筑尺寸挤占预留建房用地或占用建筑间距、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层数和高度不得超出批准的村庄规划控制的层数和高度。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十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买卖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建设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建设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建设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区规划和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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