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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24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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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发〔2017〕2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广元市利州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职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5)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国家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

(二)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广元市城区内有固定办公场所、相应办公设施、设备及固定工作人员,近三年公司运营正常;

(三)社会信誉好,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有效,近3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四)承办的审计业务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服从全程监督管理。

(五)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照政府采购法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中标候选人,通过综合考察合格后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备选库。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资格有效期限3年,期满后按相关规定重新选定。

第五条 纳入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与区审计局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从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备选库中选取委托。

第七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执行。基本审计费和审减率在5%以内绩效审计费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并全额给予保障;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绩效审计费由建设单位代扣代付或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利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实行审计质量保证金制度。社会中介机构一经选用,一次性缴纳审计质量保证金5万元。合同期满后半年内,没有因重大质量问题造成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义务

第九条 区审计局应做好对社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掌握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执业人员及工作业绩情况。

第十条 区审计局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专业特长、审计工作质量及年度考核等方面的情况集体决定委托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不得将参审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告知建设、施工单位。项目审计结束后应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建立中介机构交叉复核和审计复核制度。在中介机构审核结束后,区审计局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交叉复核。交叉复核结束后,区审计局采取审计组复核,审计组组长审核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后应当提出核查意见,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核查意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对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备案制,其程序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计划,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备选库中选定审核中介机构。

(二)选定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审核合同,并在审核结束后独立出具审核报告。受托中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报送区审计局备案。备案程序完成后,区审计局根据审核结果计算审核服务费,并统一支付审核服务费。

(三)区审计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实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四章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职责义务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将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事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准则,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事项,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保持从审专业技术人员与投标文件一致,不得擅自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须报区审计局同意后,重新确定与原资质条件相当的本单位人员参与委托项目审计。

第十七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执行审计八不准廉政纪律及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非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专业造价人员参与项目审计。

(二)不得接受建设、施工单位直接报送的任何资料,所有审计资料须由区审计局移交。

(三)不得私自与建设、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就审计事项发生任何接触。审计见面、工程量及价款核对、意见交换等工作环节应有审计局复核人员参与。工程量及价款核对和意见交换等工作在区审计局办公地点进行。         

(四)不得接受建设、施工单位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和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及其它礼品。

(五)不得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不得参与由本公司或关联公司编制的基本建设概(预)算、财政评审、招投标文件、结算、监理项目的审计工作。

(七)不得泄露知悉有关被审计项目涉及的国家及商业秘密。

凡违反廉政纪律及以上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除取消其受托资格、已发生的费用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外,涉嫌违法犯罪情况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于次年120日前向区审计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将其资质、在册执业人员、业绩情况及重大变更事项书面报送区审计局。

 

第五章 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受托审计具体程序及要求:

(一)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受托项目规模,配备本单位2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投标文件中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非特殊情况不得变化;若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须报告审计局,研究同意后,重新确定与原资质条件相当的本单位人员参与委托项目审计。

(二)受托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审计资料必须从区审计局获取,并办理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不得私自从其他渠道获取项目工程审计资料。

(三)参与项目工程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与区审计局办理项目审核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熟悉工程资料,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区审计局投资股(投资中心)审查、审计组长批准后实施。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起讫时间、组织与分工等。

(四)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对比表后同时提交区审计局投资股(投资中心)和法制股备案。复核人员对工程量对比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工程量对比表交由区审计局投资股(投资中心)和法制股备案。复核人员复核后,安排现场收方。现场收方坚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人员及区审计局复核人员五方到场,区审计局复核人员必须当天取得现场收方记录并上传区审计局投资股(投资中心)和法制股备案。  

(五)审计见面、现场查勘、工程量核对、意见交换等工作环节应有区审计局复核人员、建设单位人员参与,并形成书面记录。其他涉及合同之外的增量和价格变化等重要审计事项要及时书面报告区审计局,由区审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研究处理,并形成相关记录。以上书面记录应当及时抄送区审计局法制股备案。

(六)社会中介机构应在2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工作。审计期限从社会中介机构与区审计局办理项目审核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至社会中介机构与建、施双方进行工程量及总价核对后、初审结果报区审计局核实的时间为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区审计局研究同意。

(七)社会中介机构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审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和保管工作。同时就项目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时间和遵守廉政纪律等向区审计局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整理立卷,连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区审计局归档。

(八)中介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揭露,并在项目审计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区审计局。

(九)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在审核结束后,应向区审计局提供书面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独立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受托交叉复核具体程序及要求: 

(一)受托交叉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受托交叉复核审计项目的规模,配备投标文件中的至少1注册造价工程师及若干技术人员进行复核。

(二)受托交叉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结(决)算交叉复核审计工作。审计期限从受托交叉复核社会中介机构与区审计局办理项目审核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至受托交叉复核社会中介机构提交书面复核报告为止。

(三)受托交叉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将复核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如实、完整地向区审计局书面汇报,并就复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受托交叉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复核结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中绩效收费标准上浮30%执行,并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区审计局统一支付。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结果、交叉复核结果及其他审计证据材料,组织召开审理会及审计业务会,对审计结果、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进行集体决策,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第六章 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建立考核制度,从年平均审减率、年度复核差异率、年度审结率、揭示项目建设相关问题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审核任务和实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审核任务和项目审核过程考核后,可根据规定取得审计服务费,但在审核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将扣减相应审计费。

(一)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审计时间内完成审计项目,未经区审计局书面同意,审计期限每延迟5个工作日(不足5个工作日的按5个工作日计算),扣减该项目全部审计费的5%;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二)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复核结果差异率(即(初审审定额-复核审定额)初审审定额*100%,下同)超过3%或差异金额大于20万元的,扣减该项目全部审计费的10%;复核结果差异率超过10%或差异金额大于50万元的,该项目不计取任何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半年内暂停安排审计业务、取消受托资格的处理。

(一)半年内暂停安排审计业务。

1在一个年度内有两个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的,经区审计局确认的特殊事项除外;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审计安排的;

3有其他重大失误的。

(二)取消受托资格。

1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的审计报告,或重大过失,或玩忽职守,或泄露审计秘密及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2发生违反廉政纪律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存在严重审核质量问题,在一个年度内,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复核结果差异率超过3%或差异金额大于20万元的达到三次及以上的;以及复核结果差异率超过10%或差异金额大于50万元的达到一次及以上的。

4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第二十五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因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给区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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