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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二)
发布时间: 2016-07-26   来源: 区应急办   信息类型: 应急管理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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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九条  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报送范围: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突发事件信息;涉藏、涉稳、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造成重要影响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险情信息。

(二)报送内容:包括以下四大基本要素: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涉及人数、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领导到场、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是否可控等事件态势。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总结和报告处置结果。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的报告,要包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及提供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三)责任主体、渠道和方式

区应急办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安监、消防、卫生、畜牧、环保、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单位是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电话、书面、计算机网络三种报告方式。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渠道。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确立专兼职信息情报员,并按要求进行报送。各子(专项)预案中要明确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

2.对有征兆的事件或重要监控事件,由责任单位监测和报告。

3.公众发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突发公共事件接警机构报警。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建立突发事件接警机构,完善接警设施,并向社会公布。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接警职能,处警机构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四)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程序  常规信息原则由各责任单位监测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综合信息由各部门报区应急办备案汇总。责任部门监测到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必须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序及影响范围等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议,并立即报送区应急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参加处理的各部门必须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应急办备案。

2.时限  常规信息各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综合分析整理,并将结果于1月、7月初报送区应急办备案。重要信息要随时上报。 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时和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的同时,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事发后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事件概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报区政府应急办并说明迟报原因。严格执行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日报制度,坚持“有事报信息,无事报平安”的原则,凡发生需上报的突发事件而报平安的,一律视为漏报或瞒报。

3.监管及责任

(1)区应急办负责对全区的信息监测与报告监管,定期对各部门的信息监测、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部门进行催报、督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2)有关部门有责任按预案要求报告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区应急办、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区政府效能办追究其相应责任。

(3)市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  预 警

(一)区级预测预警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进行

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街道)和各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预测,达到预警程序的(重大信息预测预报按行业要求进行),报区应急委并提出预警建议;区应急委根据报告情况,决定预警信息级别,按程序发布。各相关责任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依据相关预案进入警戒状态并实施处置。

(二)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部门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建成预测预警支持系统与区应急指挥中心对接,逐步实现预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要建立起各种事件的评估、评价指标体系和人才库,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获取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大小,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全区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一般级别发布蓝色预警信号,较大级别发布黄色预警信号,重大级别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特别重大级别发布红色预警信号。蓝色预警信号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由区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红色预警信号由区报市、市报省,由省政府统一发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及程序

第十一条  基本响应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二)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三)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四)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五)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六)波及其它地方的,要及时互相通报;

(七)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区应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第十二条  分级响应

(一)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子(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须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处置。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即处于启动响应状态。

(二)本区范围内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加强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作出联动响应,按程序上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三)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向市区有关涉外部门紧急报告。有关涉外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二)如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乡镇(街道),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通报相邻乡镇(街道)。

(三)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省、市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市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区、县。

(四)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区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第十五条  指挥与协调

(一)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交通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及时把被疏散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并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动员组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经济商务、财政、民政、卫生、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和电信营运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为应急指挥部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必需的生活保障。

11.新闻报道组:由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涉台工作组:由区委统战部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应急状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报告上级应急机构,上级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和出动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调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帮助下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发事件发生。

(二)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区应急委对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发布启动区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协调各地、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责成区应急办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应急机构报告情况并同时向其他相关领域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5.协调事件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工作;

6.协调实施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协调对伤员的急救工作;

8.协调对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10.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11.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第十六条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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