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科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社会参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队伍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既要依靠和发挥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也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二)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做到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学者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含量,增强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范围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权限。
(四)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有预防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区政府根据情况组建由区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确保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五)平战结合,反应及时。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减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科学应对。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6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铁路、民用航空、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工业安全生产及职业中毒事故、学校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重大电力、通讯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等。
(三)突发环境事故。主要包括河流、水库以及城镇水源重大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辐射事故等。
(四)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食品、药品中毒事故等。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吸血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六)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因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工程移民、金融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各类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越级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级次
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特别重大(I级)四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级次标准在各分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可能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1.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广元市利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应急委是全区常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区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或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其他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和资源分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委农工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畜牧食品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卫生局、区粮食局、利州质监局、区环保局、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区安监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区煤管局、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区人防办、区委维稳办、区委群众工作局、利州供电局、区武警中队和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主要职责:研究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全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区应急处置资源;协调驻区部队或请求上级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二)日常工作机构
1.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属行政机构,挂“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牌子,管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和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2.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执行区应急委的决定,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对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和受理,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区应急委;负责全区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区级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转,组织建立区应急指挥中心平台数据化管理,督促各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负责聘请有关专家为区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论证、建议;适时修订总体应急预案,统筹、协调、指导各专项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七条 组织体系及应急联动
为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各类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形成分管副区长负责,联系副主任和相关部门参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级别,制定完善应急专项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实行分类分级指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救援、善后处理和重建等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处置工作。对跨乡镇(街道)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由区应急委统一指挥,相关乡镇(街道)参与,同时启动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区应急委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时,按有关规定协调民兵预备役、驻区部队支持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区应急委做好市内其他县(区)相互支持、援助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指挥场所
区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区应急委的基本指挥所,区疏散基地作为区应急委的预备指挥所;各乡镇(街道)应在本区内设立相关的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内设立相关的指挥场所;区应急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机动指挥所,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的指挥场所同时作为区应急委的机动指挥所。必要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应急委或各乡镇(街道)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名称视突发公共事件特征和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
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各指挥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各指挥场所的通信畅通,确保应急处置指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