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82291059/20170615-101810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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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17/6/15 10:18:10 |
服务对象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含集中式供水、自备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
事项名称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含集中式供水、自备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 |
受理机构 | 区卫计局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 |
联系电话 | 0839-5572938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3-1号修正,2001年11月22日)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才能供水。”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
申请条件 | 1.供水设施、场地、水处理工艺流程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的要求; 2.水质监测符合卫生要求;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检测制度、索证制度等),有水污染应急预案; 6.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7.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
办理材料 |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新办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凡新、改、扩建的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批准书》; 3.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当年度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4.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水质监测制度、索证制度等); 5.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6.制水工艺流程有关资料(二次供水除外); 7.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复印件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8.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文复印件; 9.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10.供管水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到期换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原件; 3.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当年度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4.供管水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办理时间 | 法定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发证。 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发证。 |
办理流程 | 第一步:申请人持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二步: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卫生审查; 第三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注:根据申请人需要,在第一步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提供现场事前服务。在申请人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咨询后,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咨询当天)到现场进行指导,一次性告知办理相关事项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经营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
资料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