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大荣新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15号>>详情
索 引 号 45126795/2025-043 发布机构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5-08-07
发布时间 2025-08-07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其他
有 效 性 有效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大荣新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15号
【字号:
打印

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大荣新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征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大荣新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5721日至2025820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721


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大荣新区段河道综合治理

工程PPP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万缘街道办事处万缘社区六组、万和村二组;龙潭乡凤凰村四组;荣山镇高坑村一、二组、张坝社区一、二、三、四组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大荣新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大荣新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37.4220亩。其中

1.万缘街道办事处万缘社区六组农用3.2925亩;

2.万缘街道办事处万和村二组农用地0.708亩;

3.龙潭乡凤凰村四组农用地0.765亩;

4.荣山镇高坑村一组农用地3.0435亩;

5.荣山镇高坑村二组农用地9.9615亩、建设用地0.174亩;

6.荣山镇张坝社区一组农用地1.032亩;

7.荣山镇张坝社区二组农用地2.6775亩;

8.荣山镇张坝社区三组农用地2.901亩;

9.荣山镇张坝社区四组农用地12.867亩。

(二)征地范围。实际范围、权属、面积、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详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大荣新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万缘街道办事

       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人民政府

       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六)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九)《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

(十)《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

(十一)《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8号);

(十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十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4〕34号);

(十四)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十五)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有关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5:6.5。其中:

1.万缘街道办事处万缘社区六组集体土地补偿费7.1562万元,安置补助费13.2902万元,合计20.4464万元。

2.万缘街道办事处万和村二组集体土地补偿费1.4149万元,安置补偿费2.6278万元,合计4.0427万元。

3.龙潭乡凤凰村四组集体土地补偿费1.5289万元,安置补助费2.8393万元,合计4.3682万元。

4.荣山镇高坑村一组集体土地补偿费5.5392万元,安置补助费10.287万元,合计15.8262万元。

5.荣山镇高坑村二组集体土地补偿费18.2882万元,安置补助费33.9639万元,合计52.2521万元。

6.荣山镇张坝社区一组集体土地补偿费2.0624万元,安置补助费3.8303万元,合计5.8927万元。

7.荣山镇张坝社区二组集体土地补偿费5.3510万元,安置补助费9.9375万元,合计15.2885万元。

8.荣山镇张坝社区三组集体土地补偿费5.7876万元,安置补助费10.7771万元,合计16.5647万元。

9.荣山镇张坝社区四组集体土地补偿费25.7147万元,安置补助费47.7559万元,合计73.4706万元。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相关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村组(社区)负责人与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及附属设施)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标准执行。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权属争议,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企业搬迁补偿。及需对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并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未包含的补偿项目,可委托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由土地征收部门单独编制补偿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到畜禽水产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查意见。

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移栽的风景园林树木、名贵花卉苗木由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依据职能出具价格认定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补偿。

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搬迁菌菇、草莓、蔬菜类等农产品种植大棚的补偿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补偿。

坟墓迁移。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原则上应集中迁移。坟墓管理者自行将坟墓迁移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偿,不再给予额外迁移费用;无人指认和不愿自行迁移的坟墓不予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迁移,相关费用计入征地成本;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墓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有关“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1.征地安置方式。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安置统一采取社保安置方式,即对安置对象户口农转居并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安置人数确定。具体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向上取整)。人均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

3.安置名单审核审定。采取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即确定具体的社保安置人员名单。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安置人员名单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4.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安置人员名单经审定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

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为自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所在村(社区)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八、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

(一)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万缘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办公室、龙潭乡人民政府、荣山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赵军(万缘)13981258408

佟显辉(龙潭),18781287766;

朱玉杰(荣山),13208393530;

力(征拆中心)15283987900

(二)对解释不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书面申请听证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将不再受理。

申请听证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14号。

联系人及电话:王浩,13550282213。

九、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如需测绘、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乡镇(街道),通过公开报名(不少于3家)的形式按程序实施,选定原则由被征收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被征收代表抽签确定执行。

(三)附着物清表。建(构)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本批次征地批文取得前,若我市或区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可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Copyright 2013 www.lzq.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部分图片提供:赵辉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川公网安备号 51080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839-2398127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20014 蜀ICP备081084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