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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飞龙村SD-5地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1-04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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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飞龙村SD-5地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25号

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飞龙村SD-5地块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飞龙村SD-5地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月22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飞龙村SD-5地块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利州区三堆镇飞龙村三组部分被征地拆迁户:

为加快推进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飞龙村SD-5地块征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区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本次征收利州区三堆镇飞龙村三组集体土地共计38.94亩。其中,农用地38.94亩,建设用地0亩。

(二)征地范围。实际征地范围、权属、面积、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详见《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飞龙村SD-5地块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人民政府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

(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十)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十二)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关于征地安置补助费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征拆发〔2024〕6号);

(十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涉及飞龙村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8万元/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计算为2.4万元/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5:6.5。其中:

飞龙村三组土地补偿费65.4192万元,安置补助费121.4928万元,青苗补偿费10.0104万元,合计196.9224万元。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其发放、管理及使用按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本次不涉及征收农村住房。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负责人与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附件所列标准执行。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在本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后,按前款规定计算,并分别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权属争议,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六、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安置统一采取社保安置方式,即对安置对象户口农转居并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一)征地安置方式。采取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即确定具体的社保安置人员名单。

(二)安置人数确定。具体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向上取整)。人均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

(三)安置名单审核审定。名单经三堆镇和区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安置人员名单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安置人员名单经审定后,由征收部门组织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

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为区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所在村(社区)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八、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

(一)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袁学保,13981268551;熊乾,18981297577。

(二)对解释不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书面申请听证,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将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将不再受理。

申请听证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14号

联系人及电话:梁维,15984456085

九、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如需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由被征收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被征收代表抽签确定。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特别说明。本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期满之日前,若我市或区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可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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