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关于发布《四川广元煤电500千伏送出工程(利州段)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详情
关于发布《四川广元煤电500千伏送出工程(利州段)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2-25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四川广元煤电500千伏送出工程

(利州段)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23号

根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委托,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四川广元煤电500千伏送出工程(利州段)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本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至2026年1月10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四川广元煤电500千伏送出工程(利州段)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利州区宝轮镇泥窝社区、清江村部分搬迁户:

为加快推进四川广元煤电500千伏送出工程建设,保障搬迁工作有序实施,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同意,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等政策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分项目分步骤组织实施的原则,现将该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

详见《广元电厂-昭化500KV线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电气部分第二卷利州区境内房屋搬迁明细表》

二、搬迁主体

搬迁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

搬迁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搬迁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

三、搬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四、搬迁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一)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此次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有关规定,搬迁后土地性质不调整,但权属归集体所有,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5.71万元/亩的0.5倍计算为2.855万元/亩。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本项目涉及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搬迁部门、搬迁实施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负责人与被搬迁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以中介机构实际测绘为准。被搬迁房屋主体、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补偿,因历史遗留原因属超建面积的,参照房屋重置价补偿。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标准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评估方式给予合理补偿。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农村住房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以及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1.房屋搬迁补助。被搬迁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搬迁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给予补助。搬迁实施单位协助搬离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符合安置的被搬迁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搬迁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当月起计算,至安置对象领取货币安置款或书面通知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还房安置的过渡费发放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后3个月截止。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按200元/人·月计发,超过12个月按240元/人·月计发。

3.房屋签约奖励。被搬迁人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后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且腾退房屋并经搬迁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给予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200元/㎡(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签约倒房奖励。

4.房屋搬迁奖励。为鼓励被搬迁人按时搬离被搬迁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离被搬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被搬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住房搬迁安置

(一)安置方式。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或还房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选择还房安置的,安置房源为宝轮镇三江龙门阁A区、B区、D区和清江幸福家园小区,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执行。

(二)拟安置人员确定。项目启动后,宝轮镇人民政府组织被搬迁村(社区)以及村(居)民小组对被搬迁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及其在被搬迁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民主评议、认定公示,确定房屋搬迁拟安置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安置资格审查。搬迁部门组织区农业农村、区自然资源、区公安等部门会同宝轮镇人民政府、被搬迁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被搬迁群众代表对房屋搬迁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享受标准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安置标准)在搬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新增人员安置。新增人员安置资格的认定,在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之日起至货币安置执行完毕期间,因结婚、出生登记产生的新增人员,经安置资格审查及公示无异议后,可纳入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截止时间,将由搬迁部门与搬迁实施单位根据搬迁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公告明确。

六、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搬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搬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测绘、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由搬迁部门、搬迁实施单位组织报名,被搬迁群众自行抽签选定;审计机构由搬迁部门按规定选定;其他因为工作需要地籍测绘、测设放桩等服务机构由搬迁实施单位参照有关规定选定。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特别说明。该项目可享受利州区房票政策,有关奖励等纳入搬迁成本,签订协议后90日内办理有效。

七、异议反馈渠道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搬迁部门和搬迁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清江村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徐慷,18113724998;杨涛,181810220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Copyright 2013 www.lzq.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部分图片提供:赵辉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川公网安备号 51080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839-2398127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20014 蜀ICP备08108490号-1
智能问答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