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静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利州区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区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司法处置产业用地时征求产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议”的建议,已由区政府责成利州区人民法院办理。收到该建议后,我院已经组织相关业务庭室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利州法院在处理涉及产业用地特别是政府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案件中,在处置相关产业用地前均会向相关部门送达“征询函”。如我院办理的四川越X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智XX谷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越X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智XX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为政府重点招商引进企业,本案执行法官在处置过程中,先后多次向自然资源、住建、经信等部门函询“土地性质、土地是否可分割、对买受人是否有限制要求”等问题,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区主要领导亲自召集相关部门商议,并作出了重要指示。我院力争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政府部门产业布局的影响。
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加大与产业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完善处置产业用地工作流程,对涉及产业用地特别是政府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案件,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向区委政府、政法委建议建立“府院”联动机制,重大事项及时汇报,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后再行处置。
陶静代表,如果您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请在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上的满意栏、基本满意栏或不满意栏划上(√)。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和提出的宝贵意见,今后,望您多加指导。
联系人:段全芝
联系电话:13881285830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