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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张建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退回,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初次鉴定结论书》(广元劳鉴委初〔2025〕321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张建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伤残玖级。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广元市利州区区委区政府第三办公区308室,联系电话:0839-6183011)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