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8-11 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类型: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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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82号)有关规定和市委、区委两级编办对部分行政权力动态调整的要求,现将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公示如下。
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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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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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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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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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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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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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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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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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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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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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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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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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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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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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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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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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政处罚(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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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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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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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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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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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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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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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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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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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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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95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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