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快乐青岩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快乐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14号 » 详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快乐青岩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快乐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14号
发布时间: 2025-08-07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广元市利州区快乐青岩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快乐片区)征地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快乐青岩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快乐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5718日至2025817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718


广元市利州区快乐青岩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快乐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利州区万缘街道快乐社区集体、一、二、三、四、五组,古堰社区一组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广元市利州区快乐青岩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快乐片区)需要,需征收你组(社区集体)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本次征收利州区万缘街道快乐社区集体和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以及古堰社区一组集体土地,合计788.7456亩。其中,

1.快乐社区集体建设用地1.7684亩

2.快乐社区一组农用地352.6076亩、建设用地38.3682亩

3.快乐社区二组农用地84.7109亩、建设用地0.3125亩

4.快乐社区三组农用地97.1321亩、建设用地1.7871亩;

5.快乐社区四组农用地129.0093亩、建设用地4.1626亩

6.快乐社区五组农用地78.5489亩;

7.古堰社区一组农用地0.3381亩。

(二)征地范围。实际征地范围、权属、面积、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详见广元市利州区快乐青岩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快乐片区)勘测定界报告)。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万缘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六)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九)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

(十)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

(十一)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8号);

(十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十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4〕34号);

(十四)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十五)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以及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万缘街道6.21万元/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计算为3.105万元/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5:6.5。其中:

1.快乐社区集体土地补偿费1.9218万元,安置补助费3.5691万元,合计5.4909万元;

2.快乐社区一组土地补偿费808.0893万元,安置补助费1500.7372万元,合计2308.8265万元;

3.快乐社区二组土地补偿费184.4588万元,安置补助费342.5662万元,合计527.025万元;

4.快乐社区三组土地补偿费213.0588万元,安置补助费395.6805万元,合计608.7393万元;

5.快乐社区四组土地补偿费284.9254万元,安置补助费529.1472万元,合计814.0726万元;

6.快乐社区五组土地补偿费170.7260万元,安置补助费317.0626万元,合计487.7886万元;

7.古堰社区一组土地补偿费0.7349万元2012年已完成统征统转,不再计算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相关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应予以补偿。不能提供建房手续或证明的房屋,属农村住房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农村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按标准予以补偿;经认定为因历史原因属超建房屋面积的,按照重置价评估予以补偿或参照标准进行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村组(社区)负责人与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及附属设施)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标准执行。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权属争议,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征收农村住房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以及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1.房屋搬迁补助。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给予房屋搬迁补助。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搬离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当月起算,至安置对象领取货币安置款(或房票)或者书面通知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按200元/人·月计发,超过12个月按240元/人·月计发。

3.签约、搬迁奖励。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按期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分时段给予房屋主体最高不超过3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期限、奖励时段、奖励标准及条件由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具体的办法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企业搬迁补偿。涉及需对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并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未包含的补偿项目,可委托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由土地征收部门单独编制补偿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到畜禽水产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查意见。

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移栽的风景园林树木、名贵花卉苗木由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依据职能出具价格认定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补偿。

区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应根据广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制定风景园林树木、名贵花卉苗木的移栽补偿标准。

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搬迁菌菇、草莓、蔬菜类等农产品种植大棚的补偿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补偿。

(六)坟墓迁移。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原则上应集中迁移。坟墓管理者自行将坟墓迁移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偿,不再给予额外迁移费用;无人指认和不愿自行迁移的坟墓不予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迁移,相关费用计入征地成本;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墓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有关“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六、征收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

1.征地安置方式。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安置统一采取社保安置方式,即对安置对象户口农转居并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安置人数确定。具体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向上取整)。人均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

3.安置名单审核审定。采取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即确定具体的社保安置人员名单。名单经万缘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安置人员名单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4.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安置人员名单经审定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二)房屋征收安置。

1.安置方式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本项目征收农村住房采取“货币安置”和“还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同一安置对象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自愿选择房票购房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8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4〕34号)执行。

货币安置: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规定,本项目征收范围货币安置标准为:符合“标准一”安置对象28万元/人,符合“标准二”安置对象22万元/人。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农房征收货币安置协议》后予以安置。

还房安置:

标准一: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向安置对象无偿提供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人的住房。

标准二:以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为基准,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人进行房屋调换还房,被征收房屋中用于调换还房的建筑面积不再进行补偿,也不结算差价;调换还房后被征收房屋内剩余建筑面积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其它结构的房屋,先按相应标准等比例折算为砖混结构后,再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人进行房屋调换还房;折算后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人的,安置对象在房屋调换还房时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40平方米/人。

对于由安置对象赡养的被赡养人员,经调查核实无他处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购买农村村民住房和联建住房的不予安置,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经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系唯一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但所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房面积。超面积购买部分的单价在实施过程中另行制定方案明确。

安置房源为存量安置房。

2.拟安置人员确定。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地村(社区)以及村(居)民小组对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及其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民主评议和公示,锁定拟安置会审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安置资格审查。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会同万缘街道办事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群众代表对提交的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享受标准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待安置人员通过安置资格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采取货币安置的,由征收部门与待安置人员签订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发放货币安置费;采取还房安置的,由待安置人员提出申请后,按照标准一、标准二进行还房安置。经审查不符合安置政策的不予安置。

4.新增人员安置。被征收住房人员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至领取货币安置费期间因正常婚迁、新生上户和因婚姻随住等依法确定由安置对象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等新增人员,经安置资格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安置。本项目农房拆迁人员安置截止时间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公告予以明确,其后产生的新增人员一律不予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

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为自发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所在村(社区)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八、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

(一)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万缘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及电话: 军,13981258408

马晓安,13908122922

(二)对解释不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书面申请听证,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将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将不再受理。

申请听证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14号

联系人及电话:王浩,13550282213

九、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如需测绘、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乡镇(街道),通过公开报名(不少于3家)的形式按程序实施,选定原则由被征收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被征收代表抽签确定执行。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本批次征地批文取得前,若我市或区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可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Copyright 2013 www.lzq.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部分图片提供:赵辉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川公网安备号 51080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839-2398127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20014 蜀ICP备08108490号-1
智能问答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