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清单
发布时间:
2025-08-01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次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不予、免于”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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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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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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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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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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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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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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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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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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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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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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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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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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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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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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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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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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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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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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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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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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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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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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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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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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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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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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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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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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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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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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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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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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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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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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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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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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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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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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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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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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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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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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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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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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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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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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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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