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详情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5-06-26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类型: 检查事项和依据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检查
主体

承办机构

联合部门

时间
安排
(检查频次)

实施层级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能否预约

备注

法律效力位阶

依据内容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法律、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抽查。农产品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检查内容:产地环境管控、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档案建立、质量管控措施落实、自行或委托检测等情况。销售农产品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情况。质量标准执行、质量标志使用等情况。
检查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产地环境、农产品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档案等是符合标准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监管股

/

全年一次

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使用地理标志的单位或个人

部门规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情况。

检查要求:单位或个人是否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监管股

/

全年一次

3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对象

部门规章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

检查内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

检查要求: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对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识标志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监管股

/

全年一次

4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

部门规章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检查内容:种子质量、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等。

检查要求: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技推广与植保植检站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

全年两次

5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部门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检查内容: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监管。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监管。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经批准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监管等。

检查要求: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是否按相关要求生产、经营和使用肥料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技推广与植保植检站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

全年两次次

6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检查内容: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仓储设施、营业地点、采购台帐和销售台帐、人员资质、农药登记、农药标签、是否有过期农药、农药质量等。

检查要求:农药生产和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农药。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技推广与植保植检站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

全年两次次

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生产厂房设备、仓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安全卫生情况等。产品批准文号、生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原料查验或检验、采购和销售记录、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质量检验、合格证、包装、标签等。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进货查验、拆包分装情况、购销台帐、产品标签、进口产品等。

检查要求: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是否按要求生产、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与饲料兽药管理股

广元市利州应急管理局

全年一次

8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检查内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已有合格证是否符合条件。

检查要求:是否办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已办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是否持续符合防疫条件。

现场检查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执法中队

/

全年一次

9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检查内容:屠宰资质、设施设备、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是否进行清洁、宰前是否停食静养、是否检查健康状况、是否进行检疫申报、无害化处理情况、档案信息等。

检查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现场检查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执法中队

/

全年一次

10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经营、进出口贸易企业

行政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检查内容:试验审批与报告、安全控制措施、实验记录、生产、经营资质与许可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标识管理、销售记录与追溯标志、进口审批证书、出口检测与证明文件等。检查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科技教育与农业资源环境股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

全年一次

11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以及农业机械维修人员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检查内容: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等。

检查要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以及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是否按要求驾驶和维修农业机械。

现场检查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化股

(区农机监理站)

/

全年一次

1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

部门规章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检查内容:培训机构配备教学设备、教学条件、教练员和学员管理、培训制度、培训管理情况,确保培训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检查要求: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是都按要求从事培训职能。

现场检查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化股

(区农机监理站)

/

全年一次

13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检查内容: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设施设备、实验室管理、生产工艺、质量要求、内部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说明书、生产记录、经营仓库、法定代表人、经营许可证、标签说明书、购销记录、管理制度、广告宣传等。检查要求:是否按要求生产、经营兽药。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与饲料兽药管理股

广元市利州应急管理局

全年一次

14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渔业船舶的拥有者、渔业船舶船员、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

检查内容: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内容进行检查

检查要求: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是否按规定捕捞,渔业船舶船员是否持有证书,渔业船舶是否按要求捕捞、船舶证件是否齐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水产渔政股

/

全年一次

15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检查内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实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是否合法、物种识别、表否具有专用标识、检疫证明、健康状况、经营场所、经营记录等。

检查要求: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情况。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情况等。

现场检查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水产渔政股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

全年一次

16

植物检疫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检查内容:有害生物种类、携带情况、来源审查、去向确认、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植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健康状况。

检查要求: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进行检查等。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区农技推广与植保植检站

/

全年一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Copyright 2013 www.lzq.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部分图片提供:赵辉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川公网安备号 51080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839-2398127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20014 蜀ICP备08108490号-1
智能问答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