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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关于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弃土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6-10   来源: 区水利局   信息类型: 行政许可/处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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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新晟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弃土场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请示》《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弃土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受理通知书编号:510802-20250604-000391)收悉。经审查基础资料能满足防洪评价要求,评价依据充分,评价范围及防洪标准合适,技术路线正确,内容全面,基本满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和《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要求。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弃土场位于利州区雪峰街道泡石社区,所在水系为樊家沟。本项目弃土场为已建工程,弃土场场地呈不规则展布,西东方向长50.00~820.00m,北南方向宽约20.00~480.70m,总用地面积96042.26m2(合约143.99亩)。场地位于K4+360左侧360m处,场地两侧陡峭,地形5~8°,占地类型为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占地面积8.31hm2原始地面高程为528~580m,设计堆渣高程为543~580m,最大堆渣高度为37.00m;设计渣场容量105.33m3,实际弃土总填方约100m3

弃渣堆放底部采用格宾石笼进行码砌,形成挡墙。弃渣按照1:2.5的堆放边坡比例进行堆渣,并采用顺边坡33m的格宾石笼进行码砌至543m平台,同时在该平台布设5m宽的平台。543m平台以上按照1:2.0的堆渣边坡进行弃渣堆放,堆渣每5m高设置一级平台至553m,平台宽5.0m。平台553m以上的弃渣按照1:1.75的堆渣边坡进行堆放,堆放至558m处布设一级5m宽的平台。558m平台以上按照1:1.5的边坡进行堆放至563m处,按照现有地形(580m)放坡堆放至563m处。

设计将原樊家沟改道并分流至弃土场场顶两侧,右岸1#排洪沟总长917.577m,设纵坡为3.8‰~413.6‰,沟道底宽1.65m,顶宽3.3m,高1.65m,边墙内坡坡比为1:0.5,采用C20砼现浇。左岸2#排洪沟总长1019.812m,设纵坡为2.8‰~268‰,沟道底宽1.65m,顶宽3.3m1.65m,边墙内坡坡比为1:0.5,采用C20砼现浇。

二、基本同意《报告》确定的已建弃土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工程河段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三、基本同意《报告》中河道演变分析及结论。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洪水影响论证与计算的成果。

五、基本同意《报告》中防洪综合影响评价的结论。

六、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意见。

七、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结论与建议。

八、建设和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洪义务和河道施工范围内的社会责任。

九、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须报相关部门批准,涉及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征得同意。

十、涉河建设工程最终的审定方案有较大变更的,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十一、本行政许可决定为补办行政许可决定。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金龙湖片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配套道路一期)工程弃土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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