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广元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中煤广元燃煤发电项目取水闸坝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受理通知书编号510802-20250507-000468)收悉。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中煤广元燃煤发电项目取水闸坝项目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清江河上,项目中心坐标为:E105°34′45.14607″,N32°20′16.00792″。本工程主要新建建筑物包括拦河闸坝、坝下消能、左岸接头坝、右岸接头坝和上、下游护岸工程及河道清淤工程等。拦河闸坝采用混凝土闸坝,坝顶高程485.50m,最大坝高20.50m,坝顶轴线全长279.00m。
河道清淤范围涵盖取水闸枢纽坝体段、两岸接头坝段及消力池、海漫、上/下游导墙等结构基础上方的河道区域。项目建设单位为中煤广元能源有限公司,为新建项目。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0.28hm2,其中永久占地3.50hm2,临时占地6.78hm2。本项目土石方挖方总量16.36万m3,填方总量14.98万m3,借方3.70万m3(借方主要用于施工前期施工围堰填筑,来源于广元市元宝山铁路专用线项目弃方),余方5.08万m3,余方运送至中煤广元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其中施工围堰拆除3.70万m3用于中煤广元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回填利用,剩余1.38万m3砂石暂堆存在中煤广元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储煤场,后续由政府处置)。项目已于2025年3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6年5月底完工,计划工期15个月。项目总概算投资16725.2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563.39万元,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8.95hm2。
(二)同意本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6年。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为94%,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7%,林草覆盖率为1.68%,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表土保护率不做评价。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同意方案报告书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列标准、方式和金额,本项目征占用地面积102807.5平方米,扣除水下疏浚面积13307.8平方米,项目防治责任范围面积89499.7平方米,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建设期按照征占用地面积1.3元/平方米计征,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16349.61元。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建设时,若确需新增弃渣场弃渣的,可在弃渣前征得弃渣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定期向我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在开工建设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
(九)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十一)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十二)本行政许可仅用于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涉及应由安全、生态环境、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内容,建设单位须按照上述部门的工作要求分别完善相关手续。
(十三)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煤广元燃煤发电项目取水闸坝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