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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飞龙村至高桥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4-21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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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飞龙村至高桥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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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飞龙村至高桥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飞龙村至高桥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5421日至2025520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421日    


广元市利州区飞龙村至高桥村公路建设工程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利州区三堆镇飞龙村一、二、三组部分被征地拆迁户:

为加快推进广元市利州区飞龙村至高桥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区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广元市利州区飞龙村至高桥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共需征收(使用)土地313.22亩(20.8817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该项目需征收三堆飞龙村集体土地共计297.50其中:飞龙村一组138.79(其中农用地135.10亩、建设用地3.69亩),飞龙村二组76.06(其中农用地75.39亩、建设用地0.67亩),飞龙村三组82.65(其中农用地80.28亩、建设用地2.37亩)。需使用国有土地(空闲地、河流水面)15.72亩。

(二)征地范围实际征地范围、权属、面积、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详见《广元市利州区飞龙村至高桥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人民政府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

(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十)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十二)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关于征地安置补助费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征拆发〔2024〕6号);

(十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8号);

(十四)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4〕34号);

(十五)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4〕1号);

(十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涉及飞龙村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80万元/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计算为2.40万元/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5:6.5。其中:

飞龙村一组土地补偿费230.0676万元、安置补助费427.2684万元,青苗补偿费7.2782万元,合计664.6142万元;

飞龙村二组土地补偿费127.218万元、安置补助费236.262万元,青苗补偿费2.1595万元,合计365.6395万元;

飞龙村三组土地补偿费136.8612万元、安置补助费254.1708万元,青苗补偿费4.7498万元,合计395.7818万元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其发放、管理及使用按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征收征拆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应予以补偿。不能提供建房手续或证明的房屋,属农村住房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农村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负责人与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地上附着物(含房屋主体、附属设施)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附件所列标准执行。被征拆房屋层高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的计算补偿标准执行。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在本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后,按前款规定计算,并分别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权属争议,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征收农村住房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以及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安置方案发布生效后1至 日至10日(含10日)签订补偿协议且主动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200元/㎡的签约倒房奖励11至20日内(含20日)签订补偿协议且主动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100元/㎡的签约倒房奖励21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房屋搬迁奖励。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3.房屋搬迁补助。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给予搬迁补助。征收部门协助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4.临时安置补助。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当月起算,至安置对象领取货币安置款(或房票)或者书面通知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划地自建安置的临时过渡费发放至达到建房条件(建房许可生效期)后6个月截止。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按200元/人·月计发,超过12个月按240元/人·月计发。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合法建设企业搬迁补偿。涉及需对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并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未包含的补偿项目,可委托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由土地征收部门单独编制补偿方案,经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到畜禽水产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案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六)坟墓搬迁。坟墓搬迁补偿标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坟墓搬迁采取自行搬迁的,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它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墓的搬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六、安置方式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安置统一采取社保安置方式,即对安置对象户口农转居并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1.征地安置方式。采取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即确定具体的社保安置人员名单。

2.安置人数确定。具体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向上取整)。人均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

3.安置名单审核审定。名单经征收实施单位和区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安置人员名单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4.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安置人员名单经审定后,由征收部门组织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二)住房安置。本项目征收农村住房采取“货币安置”和“划地自建”方式进行安置。同一安置对象应在两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有关规定执行;选择划地自建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1.货币安置。本项目征收范围货币安置标准为:符合“标准一”安置人员20万元/人,符合“标准二”安置人员14万元/人;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农房征收货币安置协议》后并自愿选择房票购房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8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4〕34号)执行。

2.划地自建安置划地自建安置即向安置对象划拨宅基地自行建房实施安置,具体宅基地面积按“一户一宅”规定,人均住房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人均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不超过70㎡;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选择集中安置的,其宅基地由三堆镇人民政府负责打造达到建房条件,费用计入征收成本。选择分散安置的,其宅基地打造费用按12000元/人给予补助(3人及以下按3人计算,4人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拟安置人员确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地村(社区)以及村(居)民小组对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及其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民主评议、认定公示,确定安置会审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安置资格审查。征收部门组织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会同征收实施单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被征收群众代表对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享受标准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安置标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新增人员安置。新增人员指经审查符合住房安置的人员在安置结束前因婚姻迁入、新生儿登记上户人员和因婚姻随住的依法确定由安置对象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具体截止时间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在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

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为区人民政府发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所在村(社区)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

(一)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袁学保13981268551陈杰13981224948。

(二)对解释不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书面申请听证,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将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将不再受理。

申请听证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14号

联系人及电话:王浩,13550282213

、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需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由被征收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被征收代表抽签确定。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建(构)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特别说明。涉及已取得征地批文但未实施补偿安置的国有存量土地,按照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在以现行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对原实施的三堆至天台山公路项目占地已补偿部分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在协议支付费用中明确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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