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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疗保障局:围绕“三个方面”提高生育医疗待遇
发布时间: 2025-03-31   来源: 区医疗保障局   信息类型: 工作动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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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拓宽支付范围。“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每人终身限定支付2次。新增“辅助生殖门诊”医疗类别,参保人员在省内相关医疗机构发生的13项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在本医疗类别单独结算、清算。不设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占用门诊统筹限额,不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二)扩大覆盖范围。将灵活就业人员及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今年以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48人,失保代缴人员参加生育保险1000余人。

(三)优化待遇保障。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职工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最高调整为1000元,居民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也能享受400元产前检查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剖宮6000元;居民生育顺产3000元、剖宫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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