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以下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一)公共场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
(二)人员聚集场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
(三)交通枢纽: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
(四)公共交通工具: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特殊区域: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二、备案时间
(一)新建系统:自2025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已建系统: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备案。
(三)变更备案:系统信息(如位置、设备数量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优先使用线上方式备案。
(一)线上备案。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备案。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属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公安机关办事窗口办理。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我区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咨询与监督
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联系属地公安机关或登录备案平台查询操作指南。欢迎社会公众对违规安装、泄露隐私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昝瑜周 13881267397
广元市公安局宝珠分局:李 静 15328580092
广元市公安局机杨分局:周 力 13980160169
特此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