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陵江流域上游(广元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泡石沟)——新建滚水坝13座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元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嘉陵江流域上游(广元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泡石沟)——新建滚水坝13座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影响评价报告>的函》《嘉陵江流域上游(广元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泡石沟)——新建滚水坝13座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受理通知书编号:510802-20250312-000364)收悉。经审查,《报告》编制基本符合《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现就该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如下。
一、总体评价
《报告》基础资料基本满足防洪评价要求,评价依据充分,评价范围及防洪标准合适,技术路线正确,内容较为全面,基本满足《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要求。
二、基本情况
嘉陵江流域上游(广元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泡石沟)——新建滚水坝13座位于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均在泡石沟主沟道内。滚水坝均采用C25砼结构,坝长23.25~33.7m,坝高3~4m,蓄水高度均为1m。滚水坝横断面采用梯形结构,顶宽4m,迎水面坡比为1:0.2,背水面坡比为1:0.7,底宽为6.7m~7.6m。13座拦水坝位置坐标及主要参数见下表1。
滚水坝工程等别为V等,其主要永久性建筑物级别按5级设计,次要永久性建筑物按5级设计,临时性建筑物按5级设计,故确定本工程的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工程河段位于雪峰街道,属于广元市城区范围,故确定本评价河段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洪水。
表1 13座滚水坝位置坐标及主要参数表
序号
(自下而上)
|
桩号
|
坐标
|
坝长
|
坝高
|
坝基高程
|
坝顶高程
|
X
|
Y
|
m
|
m
|
m
|
m
|
滚水坝1#
|
P0+128.67
|
X=3589541.19
|
Y=582929.01
|
33.70
|
3
|
475.7
|
479.7
|
滚水坝2#
|
P0+275.98
|
X=3589616.68
|
Y=583055.35
|
30.44
|
4
|
476
|
480
|
滚水坝3#
|
P0+649.84
|
X=3589894.98
|
Y=583300.69
|
23.62
|
3
|
480.64
|
483.64
|
滚水坝4#
|
P0+772.59
|
X=3589961.64
|
Y=583380.96
|
28.81
|
4
|
481.08
|
485.08
|
滚水坝5#
|
P0+896.36
|
X=3589941.39
|
Y=583493.23
|
29.59
|
3
|
482.6
|
485.6
|
滚水坝6#
|
P1+015.61
|
X=3589896.85
|
Y=583600.21
|
28.90
|
3.8
|
482.7
|
486.5
|
滚水坝7#
|
P1+212.78
|
X=3589892.11
|
Y=583806.97
|
33.13
|
4
|
483.25
|
487.25
|
滚水坝8#
|
P1+388.86
|
X=3589958.53
|
Y=583969.98
|
23.25
|
4
|
485
|
489
|
滚水坝9#
|
P1+625.31
|
X=3590026.46
|
Y=584195.32
|
25.16
|
3
|
488.27
|
491.27
|
滚水坝10#
|
P1+966.54
|
X=3590202.10
|
Y=584489.47
|
25.45
|
3
|
491.98
|
494.98
|
滚水坝11#
|
P2+256.32
|
X=3590377.54
|
Y=584715.02
|
23.84
|
4
|
493.41
|
497.41
|
滚水坝12#
|
P3+345.91
|
X=3591142.68
|
Y=585464.96
|
26.82
|
3
|
509.07
|
512.07
|
滚水坝13#
|
P3+668.31
|
X=3591434.52
|
Y=585602.51
|
25.74
|
4
|
512.28
|
516.28
|
三、基本同意《报告》中河道演变分析及结论。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行洪论证与计算的成果。
五、基本同意《报告》中防洪综合影响评价的结论。
六、基本同意《报告》明确的防治补救措施和建议。
七、工程建设后,滚水坝3#、4#、5#、6#、8#、9#、11#处两岸的堤防高程均不满足河道的行洪要求,建议上述位置滚水坝不进行建设。如确需要,必须再采取补救措施,并征得水利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八、滚水坝1#、2#、7#、10#、12#、13#建设后河道及两岸堤防依旧能满足50年一遇的洪水泄洪,但水位雍高较高,对河道行洪有一定影响。
九、滚水坝1#、2#现已处于下游南河上“雪峰橡胶坝”的回水范围内,本工程建成后对该处的水位影响不大,建议取消这两处坝的修建。
十、建设和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洪义务和河道施工范围内的社会责任。
十一、工程完(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部门对工程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的明确意见。
十二、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须报相关部门批准,涉及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征得同意。
十三、涉河建设工程最终的审定方案有作较大变更的,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十四、本许可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有效期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十五、你单位要强化监管,督促涉河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实施。
附件:嘉陵江流域上游(广元段)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泡石沟)——新建滚水坝13座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