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集征〔20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雪峰街道九华社区团结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面积共计5.8637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227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1月30日
二、批准用途
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详见附件)
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我区农用地及农用地以外的集体土地,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配合当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八、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期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