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大石前进片区地块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19号
大石前进片区地块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目征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大石前进片区地块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5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大石前进片区地块一、二、三、四、五、六、七
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大石镇前进村一、二、三、四、五组各被拆迁户:
因大石前进片区地块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大石前进片区地块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目共需使用土地233.04亩,其中,需征收集体土地前进村一组12.71亩、前进村二组49.907亩、前进村三组103.508亩、前进村四组49.067亩、前进村五组14.376亩;使用滨江南路已征用土地3.472亩。
(二)征地范围。实际征地范围、权属、面积、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详见大石前进片区地块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人民政府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六)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九)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
(十)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
(十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十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十三)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以及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21万元/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计算为3.105万元/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5:6.5。其中:
前进村一组土地补偿费27.6251万元、安置补助费51.3039万元,合计78.929万元;
前进村二组土地补偿费107.7968万元、安置补助费200.1942万元,合计307.991万元;
前进村三组土地补偿费224.4572万元、安置补助费416.8492万元,合计641.3064万元;
前进村四组土地补偿费105.0148万元、安置补助费195.0274万元,合计300.0422万元;
前进村五组土地补偿费31.2179万元、安置补助费57.9761万元,合计89.194万元。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其发放、管理及使用按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负责人与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附件所列标准执行。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在本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后,按前款规定计算,并分别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权属争议,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六、安置方式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安置统一采取社保安置方式,即对安置对象户口农转居并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1.征地安置方式。采取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
2.安置人数确定。具体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向上取整)。人均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
3.安置名单审核审定。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安置人员名单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4.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安置人员名单经审定后,由征收部门组织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七、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
(一)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大石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欧长斌,18081456855;张程淋,13881287288
(二)对解释不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书面申请听证,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将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将不再受理。
申请听证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14号
联系人及电话:王浩,13550282213
八、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如需测绘、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由被征收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被征收代表抽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