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542利州区盘龙至昭化区元坝段改建
工程5#弃土场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元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G542利州区盘龙至昭化区元坝段改建工程5#弃土场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请示》《G542利州区盘龙至昭化区元坝段改建工程5#弃土场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利州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受理通知书号:510802-20241202-000209)收悉。经审查,《报告》编制基本符合《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现就该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如下。
一、总体评价
《报告》基础资料基本满足防洪评价要求,评价依据充分,评价范围及防洪标准合适,技术路线正确,内容较为全面,基本满足《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要求。
二、基本情况
5#弃土场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岩窝村境内,G542国道经开区盘龙镇至昭化区元坝镇段改建工程K31+880左侧,周家沟上游,该弃土场为沟道型弃土场,设计堆土量为16.48万m3, 最大堆高21.24m,弃土场横向宽13.5m~168.9m,纵向长327.1m,弃土场顶高程589.0m,工程总占地44.19亩,复垦面积34.3亩。在弃土场锁口设置长30.3m的挡墙,挡墙基础埋深1.8m,且置于稳定基岩层面。挡墙后采用6级填筑,各平台边坡相应设置有截水沟,截水沟长度与对应平台长度相同。在弃土场与山坡交界处设有排洪沟,共2条排洪沟,总长883.971m,其中A线排洪沟长321.431m,B线排洪沟长562.54m,均采用C20砼现浇,断面型式为梯形断面,设计净空尺寸为3.0×1.0×1.5m(顶宽×底宽×高),边墙厚0.3m, 坡比为1:1.5,底板厚0.3m,排洪沟设计沟底纵坡分别为61‰、37‰。
A线排洪沟在AK0+225~AK0+275段设置消力坎,B线排洪沟在BK0+480~BK0+525段设置消力坎2处消力坎;消力坎高0.4m,坎长0.4m, 宽度同排水沟宽度,采用C25 砼浇筑,底板厚0.5m。在排洪沟出口处设置有消力池,弃土场排水系统出口与消力池连接采用6m长急流槽连接。在排洪沟出口处设置有消力池,弃土场排水系统出口与消力池连接采用6m 长急流槽连接。消力池净空尺寸为20m×5.5m×1.5m (长×宽×深),采用C25砼浇筑,底板厚0.5m。
基本同意5#弃土场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标准为50年一遇,评价河段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三、基本同意《报告》中河道演变分析及结论。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行洪论证与计算的成果。
五、基本同意《报告》中防洪综合影响评价的结论。
六、基本同意《报告》明确的防治补救措施和建议。
七、建设和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洪义务和河道施工范围内的社会责任。
八、工程完(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的明确意见。
九、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须报相关部门批准,涉及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征得同意。
十、涉河建设工程最终的审定方案有作较大变更的,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十一、本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许可自动失效;如需要延续有效期,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十二、你单位要强化监管,督促涉河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实施。
附件:G542利州区盘龙至昭化区元坝段改建工程5#弃土场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