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24-10-10 来源:
区发展和改革局 信息类型:
权责清单
浏览量:次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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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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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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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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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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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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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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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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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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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八十六条;
2.《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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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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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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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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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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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四川省粮食流通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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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领域行政处罚“不处、免处”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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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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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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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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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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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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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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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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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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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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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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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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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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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其他依法免于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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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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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领域行政处罚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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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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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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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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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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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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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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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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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初次违法的;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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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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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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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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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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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领域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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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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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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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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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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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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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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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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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2.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
3.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5.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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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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