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广利府办发〔2024〕34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九届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84次会议审议、九届区委常委会第137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广元市利州区房票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推进广元市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利州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票概念。房票是指将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凭证,房票使用秉承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试行范围及对象。在利州区行政辖区内试行,对象为利州区行政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不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房票基本信息
第四条 票面内容。房票应载明编码、被征收房屋的项目名称、被征收房屋位置、持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开票时间、使用期限等房票使用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票面金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货币化补偿协议总金额中被征收人自愿进入房票金额(下称“本金”)、房票奖励金和购房补贴组成。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票面金额由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农房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总金额中被征收人自愿进入房票金额(下称“本金”)、房票奖励金和购房补贴组成。
第六条 票面核发日期及有效期。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被征收人自愿申请房票,由征收部门负责核发房票,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持票人可书面向核发部门申请延期一次,须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延期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房源信息库
第七条 房源信息库的建立。住建部门负责房源信息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负责房源信息库的具体建立、使用和结算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意并遵守房源信息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且房源处于无限制交易的情形,可自愿申请加入房源信息库。
第八条 房源信息库的管理。申请加入房票房源信息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住建部门签订《承诺书》。持票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房票购房的,不附带限制条款,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入库申报时的实时销售价格,结合楼盘房源所在区域房地产销售市场行情及楼盘房源实际成交情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入库房源的优惠条件。本方案确定的入库房源项目,由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与入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优惠条件,不得捂盘抬价。房源信息库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房源售卖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使用规则和程序
第九条 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持票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或审核备案的受让人,原则上按照一户一票进行申领和发放,房票严禁质押、套现。
(二)房票可转让、拆分和继承,但必须在征收部门申请登记并在房票上备注,一张房票可拆分为多张房票,但只能拆分一次,拆分后进行转让的,受让人不得再次拆分或转让。转让后房票的相关权益由受让人享有,但必须用于购房,未在规定期限购房的,只退还本金,不享受任何房票优惠政策。
①转让双方按公平自愿、诚实守信原则进行房票转让的,共同到征收部门填写《广元市房票所有权转让申请表》;②转让双方各自到征收部门通过转让信息平台进行房票转让的,转让双方按申请转让登记顺序依次办理转让。
转让信息平台由政府指定建立房源信息库的国有企业统一建立并定期公示。受让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证明在征收部门办理转让补贴事宜。受让人所持房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房票的剩余有效期。
(三)持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到房票核发部门申请挂失补办,并按规定进行遗失作废声明后,经核实重新核发房票,原票面相关权益不变。
第十条 房票发放及申领
征收部门负责房票的核发工作。经征收部门审核通过的申领对象填写《房票领用申请表》后核发房票。
第十一条 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持票人在房源信息库中自由选购房屋,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提供相关购房资料,凭房票凭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二条 房票购房款结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款结算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凭证等资料,向负责结算的国有企业申请结算购房款项,国有企业在收到结算申请并预审后,1个月内向征收部门申请拨款,征收部门在收到拨款申请及相应合法结算凭证后3个月内完成审定并兑付应付款项,支付方式按以下标准执行。
全款购房的,首次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50%,交房后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40%,剩余房票使用金额的10%在房屋办证后支付,相应款项3个月内结清。
按揭购房的,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购房款结算拨付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持票人自行筹措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房票余额结算。购房款项支付后,房票票面金额有结余的,由持票人向征收部门书面申请一次性余额结算,并填写《房票提现申请表》,经审核后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持票人自征收部门核发房票之日起未满1年办理余额结算的。①若使用房票购房金额达到房票票面总金额80%的,按票面剩余金额全额结算(包含全部房票奖励和购房补贴);②若使用房票购房金额未达到房票票面总金额80%的,购房款结算时已按实际使用金额占房票票面总金额的比例享受了房票奖励和购房补贴,只结算剩余本金和剩余本金持票周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③若房票未使用的,只结算本金和本金持票周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不享受本金对应的房票奖励和购房补贴。
(二)持票人自征收部门核发房票之日起在房票1年使用期到期后未书面申请延期并办理余额结算的。①若使用房票购房金额达到房票票面总金额80%的,按票面剩余金额全额结算(包含全部房票奖励和购房补贴);②若使用房票购房金额未达到房票票面总金额80%的,购房款结算时已按实际使用金额占房票票面总金额的比例享受了房票奖励和购房补贴,只结算剩余本金和剩余本金对应的房票奖励,不享受剩余本金对应的购房补贴;③若房票未使用的,只结算本金和本金对应的房票奖励,不享受本金对应的购房补贴。
(三)持票人自征收部门核发房票之日起在房票1年使用期到期后已书面申请延期并办理余额结算的。先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再按延期申请之日起至余额提现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结算。
第十四条 产权登记办理。持票人根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房票优惠政策
(一)奖励金。对符合房票申领条件的对象给予纳入房票本金3%的房票奖励金,该奖励同步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具体奖励金使用和结算方式按本方案第十三条执行。
(二)购房补贴。对使用房票在住建部门审核确定的房源库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该补贴同步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具体购房补贴使用和结算方式按本方案第十三条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给予房票本金2%的购房补贴。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按区域分别给予房票本金2%、4.5%、7%的购房补贴(其中,万缘、东坝、雪峰范围为7%;嘉陵、南河、河西、上西范围为4.5%;其它范围执行2%)。
(三)转让补贴。对房票转让后持票购房的受让人,给予实际使用票面金额1%的补贴。被征收对象间转让的,不享受转让补贴。
(四)票面本金计息。给予自愿进入房票的本金计息,具体方式按本方案第十三条执行。
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内实施的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可参照上述优惠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励金、购房补贴、转让补贴及票面本金计息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等行为进行管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加强对纳入房源信息库商品房在建楼盘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加强对房票购房资金的核算、兑付支付和结余结算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入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未兑现价格优惠承诺、交付不合格的商品房或不按购房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由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终止其参与房票信息库的资格并纳入黑名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房票购房工作的有关部门、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突破政策标准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房票及房票重复使用兑现等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者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住建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