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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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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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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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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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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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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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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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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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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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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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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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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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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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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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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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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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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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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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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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第十五条“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规定。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经认定合格,应当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第二十八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包装,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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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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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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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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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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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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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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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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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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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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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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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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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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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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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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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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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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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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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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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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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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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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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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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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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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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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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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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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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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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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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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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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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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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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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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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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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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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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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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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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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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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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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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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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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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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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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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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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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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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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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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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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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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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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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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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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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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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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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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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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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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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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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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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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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检疫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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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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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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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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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殖场屠宰场“瘦肉精”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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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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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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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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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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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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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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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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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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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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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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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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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产苗种生产与检疫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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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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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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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产种苗工作。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苗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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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招投标工程项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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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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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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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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