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从远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利州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您在区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广元城区商业房地产税收征收建议”的提案,已由区政府责成区税务局办理。区税务局经过调查、研究分析,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价格动态更新”的建议
动态调整房产价格,让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更加公正、透明,增强纳税人的理解和接受度,一直是我局工作努力的方向。2024年6月,我局通过询价的方式,邀请四家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参加我局房地产交易评估系统数据采集服务项目采购,经过公开评审,最终确定成交议价目前已于其中一家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签订合同,目前紧锣密鼓的进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数据采集维护与更新。我局要求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会对广元市城区现有房地产交易评估系统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进行调查、评估,完成对新增数据、原来遗漏数据等进行补采,对已采集的价格异常数据、错误数据等进行修正,并完成每年至少2次系统动态价格调整所需的观测点数据采集。
二、关于“采用土地增值税申报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并列,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由于存量房交易涉及多个税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都需提供成本依据,对不能提供税票、发票等原始取得成本的,我们一直倡导纳税人提供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格报告。税务机关一直以来均落实了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质量审查力度,建立健全涉税房地产评估机构负面清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有效降低和防范风险。
张从远委员,如果您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请在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上的满意栏、基本满意栏或不满意让划上(√)。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和提出宝贵意见,今后,望您多加指导。
附件:区政协提案办理意见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利州区税务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