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阅卷人员)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本规则。
一、阅卷人员应出示身份证、户口簿、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身份证明,经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核查后,方可查阅、复制相关案卷材料,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全程在场。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三、阅卷人员在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阅卷人员需要查阅、复制案卷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行政复议机构联系(联系方式附后),商定查阅、复制案卷有关材料的时间、地点等。
(二)阅卷人员应当保持案卷材料的整洁和完整,不得拆卷、抽取、涂改、圈画、污损及增添新材料。
(三)阅卷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卷材料除外。
(四)阅卷人员应当在指定阅卷地点进行阅卷,不能将案卷材料带出阅卷地点。
(五)阅卷人员在阅卷时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干扰他人阅卷或干扰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工作。
(六)阅卷人员阅卷完毕后,将案卷材料完整交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并填写《查阅登记表》后,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检查核对无误,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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