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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7-23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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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4批次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11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大石镇缠龙村第三、四、五村民小组,大稻坝村第三、四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336.8908亩。具体面积、地类情况如下:

1.大石镇缠龙村三组集体土地97.2825亩。其中:耕地8.0835亩,其他农用地89.199亩;

2.大石镇缠龙村四组集体土地144.036亩。其中:耕地38.607亩,其他农用地105.429亩;

3.大石镇缠龙村五组集体土地39.2475亩。其中:耕地18.87亩,其他农用地20.3775亩;

4.大石镇大稻坝村三组集体土地1.638亩。其中:耕地0亩,其他农用地1.638亩;

5.大石镇大稻坝村四组集体土地54.687亩。其中,耕地43.188亩,其它农用地11.499亩。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出具的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法定情形规定第(五)项,征收土地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人民政府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六)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十)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十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71万元/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计算为2.855万元/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5:6.5。其中:缠龙村三组土地补偿费194.4191万元、安置补助费361.0640万元,合计555.4831万元;缠龙村四组土地补偿费287.8559万元、安置补助费534.5896万元,合计822.4455万元;缠龙村五组土地补偿费78.4361万元、安置补助费145.6671万元,合计224.1032万元;大稻坝村三组土地补偿费3.2735万元、安置补助费6.0794万元,合计9.3530万元;大稻坝村四组土地补偿费109.2920万元、安置补助费202.9708万元,合计312.2628万元。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其发放、管理及使用按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二)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本批次建设用地不需征拆农民住房。青苗面积108.75亩(缠龙村三组8.08亩、缠龙村四组38.61亩、缠龙村五组18.87亩、大稻坝村四组43.19亩),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村民小组负责人与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表人)现场调查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地上附着物(含房屋主体、附属设施)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需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在本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后,按前款规定计算,并分别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权属争议,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合法建设企业搬迁补偿。涉及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中未包含的补偿项目,由中介机构据实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审定后,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坟墓迁移。

1)坟墓搬迁采取自行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它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

2)统一打造新坟地搬迁的,根据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由大石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若因规划选址的原因造成新坟地打造硬化进出道路、坟林美观绿化等费用,可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据实支付相关费用并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3)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具体的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向上取整)。人均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总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享有承包地和依法享有分配承包地权利的人数。征地安置方式统一采取社保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除已享受社保安置人员以外,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拟安置对象,经大石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审核确定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安置人员名单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办理户口农转居和参保手续。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

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为区人民政府发布本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大石镇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八、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

(一)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大石镇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

系人及电话:凡庭龙,19961396030;张泽东,18583913110。

(二)对解释不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书面申请听证。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根据异议意见、听证会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土地征收部门修改并重新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将听证笔录和采纳情况一并报送。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原途径重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书面载明并将签收的听证告知书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

申请听证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14号。

联系人及电话:王浩,13550282213。

九、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如需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由被征收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被征收代表抽签确定。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构建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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