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元市利州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广利府办发〔202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广元市利州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广元市利州区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21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谋划、系统治理、突出重点、长效管控”和“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城市内长距离输气管道(即:经过城市范围内的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即:不通过城市门站供气的或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管道)等三类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治理行动,建立完善“市级统筹、县(区)组织、企业实施”的工作机制,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方式,精准治理“问题管道”。到2025年5月底,全面完成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整治工作,燃气管道老化问题得到逐步解决,燃气设施体系化建设和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更加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管道基本情况
1.核查完善燃气管道信息。在前期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进一步核查完善三类管道长度、管径管材、焊缝检测、防腐方式、投运时间、检验状况及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并将本次管道检测和补勘补测数据及时更新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中。真正做到城市燃气管网“家底清、数据准、资料全、问题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风险分级及隐患清单编制。结合排查检测成果,摸清三类燃气管道结构性安全、功能性缺陷等“带病运行”状况,科学开展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等级,建立燃气管网“带病运行”隐患问题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一点一策”制定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开展城市燃气管道隐患治理
重点治理城市内长距离输气管道、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等三类燃气管道存在的超期运行、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腐蚀泄漏、安全间距不足、设备材料失效、设计施工缺陷、未定期监检与定期检验等“重症病、常见病、多发病”。针对问题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应立即停气检修整治,经评估确保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运行;对一般性隐患,加强安全监测,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燃气管道受外部环境影响,存在风险隐患的,应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有序推进整改,确保安全运行。对排查、检验出的各类城市燃气管道隐患问题,“一点一策”制定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实行“挂牌销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治理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隐患
(1)加强维护修复。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破损、泄漏、窜压、腐蚀穿孔等,以及厂站设施安全装置缺失或不合格等隐患,要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督促企业立即组织抢修人员开展抢修维护作业,防止隐患升级为事故。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告知用户关闭室内燃气具阀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设备更新改造。针对管道和设施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隐患,及时科学谋划生成项目,纳入更新改造实施计划,统筹调配施工力量,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发现存在用户管道设置在人员居住房间、卫生间、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治、优先改造。加快推进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同步开展项目质效核查,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清障迁改。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厂站设施违规占压,管道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足,以及受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外部环境影响等隐患,能立即整改到位的,由责任单位采取迁改管线或拆除占压建(构)筑物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治理城市内长距离输气管道隐患。重点整治管道占压、泄漏、安全距离不足、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穿跨越人员密集区域、局部腐蚀减薄、管体几何变形等隐患,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逐一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提升方案。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采取加强腐蚀防护、补强、换管等更新、改造治理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坚决制止在管道周边乱挖、乱钻、乱建及未按规定报批、审批等违法行为。(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治理工业企业燃气管道隐患。开展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燃气管道运行状态评估。加强管道结构、材料、连接点、阀门等关键部位检查,整治管道局部锈蚀减薄、管卡脱落、阀门失效等隐患问题。加强管道周边运行环境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动火作业,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加强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巡检,对调压器、紧急切断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安全间距不够、配置不足等隐患问题,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及时组织对老旧管道进行升级改造。(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压力管道质量整治。加强新建及更新改造的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生产许可,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督促监督检验机构加强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燃气压力管道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相关资质的核查,严把新建及更新改造压力管道施工质量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全面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未进行法定检验的在役燃气压力管道,应当根据不同使用条件和安全状况,采取定期检验、安全评估、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措施进行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行动
7.严格监管涉及燃气管道的第三方施工。严查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在开工前,是否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的相关情况,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对不按要求落实燃气保护措施的建设(施工)企业或燃气经营企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严厉查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监管执法行动
8.持续开展城镇燃气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要进一步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对企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抢修维护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排查治理未闭环、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制度、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投入不足、日常巡检巡查不落实的,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燃气管道未按规定进行巡查巡测及运行维护的,燃气管道无定位保护标识的、未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的、安全投入不到位的、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或末端浓度小于国家规定下限值、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实施城市燃气生命线工程建设
10.加强燃气管网监管系统建设。以城市信息模型平台(CIM)为基础,衔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推动城市燃气管网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城市燃气管道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科学合理布设物联感知设施设备,对管网漏损、周边重要密闭空间和管网重要节点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关键管网参数实施在线监测,全面加强管网风险相关运营数据的在线收集,逐步加大采集点布控范围和布控密度,促进数据驱动分析方法的运用,推动管网风险的在线分析与分级管理,实现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1.推动燃气企业智慧化提升。鼓励企业加大智慧化管理投入,应用数字化感知设备的收集能力形成强大的数据采集通道,搭建相应的燃气数字化、智慧化管理运营系统,建立管道及设备的全生命周期数据收集机制和数据应用管理机制。贯彻管道完整性管理理念,通过数字化平台形成燃气输配系统的数据资产沉淀,通过数据的标准化和数据互联互通,形成有效的管网状态监测可视化与运营决策支持平台。通过数据辅助决策等智慧化手段,提升管道运维养护、检查巡查的有效性,并不断提升燃气管理业务能效。对燃气智慧化监管成效明显,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条件的,予以重点推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12.加强行业管理。强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及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严格落实准入条件和经营许可审批。在全市开展特许经营及经营许可期中评估工作,对管道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要求完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燃气经营许可清退机制,力争整合一批安全管控缺失、运维管理不善、应急抢险薄弱的“小散弱”管道燃气企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3.构建完善风险防控及双重预防机制。督促相关企业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安全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厘清、压实各岗位法定责任,精准识别燃气管道及设施风险隐患,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健全应急抢险机制。督促相关企业配强安全应急队伍、配齐应急物资器材,加强常态化演练,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5月6日前)。召开全区动员部署会议,系统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建立推进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部门,做好全面宣传发动和具体工作安排。
(二)摸底核查阶段(2024年5月底前)。坚持排查与治理同步,起底排查燃气管道现状,核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质效,全面完成安全评估,形成燃气管道底图,形成“带病运行”问题台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
(三)系统治理阶段(2025年5月底前)。对照“带病运行”问题台账,制定整治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整治计划,全面开展治理工作,逐一完成隐患问题整改销号。加大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整改彻底、治理到位。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已治理问题回潮反弹,完成存量问题销号清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常态化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专项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区级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其他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区财政局应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治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争取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建立完善由政府、燃气企业和用户共同合理分担的出资机制,落实出资责任。创新资金筹措模式,将管道更新改造与可经营性基础设施运营一体化考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城市燃气管道病害治理、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占道施工、园林绿地补偿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简化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并联审批机制。
(三)严格监督管理。区城镇燃气安全专班牵头建立安全评估、督导推动等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推进迟缓、治理不力,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措施不到位、推诿扯皮,安全问题突出、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及时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涉嫌失职渎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引导。加强燃气安全政策宣传和培训,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各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燃气安全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提高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广泛宣传并用好“燃气监督卡”“小住安全随手拍”“安全隐患随手拍”等小程序,更好发挥其在燃气安全隐患举报和整改方面的功能,对举报线索快速核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